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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不锈钢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10-27

 

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不锈钢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响水金属新材料产业园,拟在现有厂区内实施。项目采用熔炼炉+AOD的二步法炼钢工艺冶炼不锈钢,主体工程为一个熔炼车间、一个炼钢连铸车间,车间设置2台85吨电弧炉、4台35吨中频炉、3台120吨AOD精炼炉、2台120吨LF钢包精炼炉、1台R9m板坯连铸机和1台R12m板坯连铸机,配套公辅工程包括变配电、水处理、燃气热力供应、机修、检化验、仓库、环保设施等,大部分依托现有设施,新增余热利用设施及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建成后年产135万吨不锈钢产品。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响水金属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定位,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41号)等文件要求。项目已列入全省钢铁重点项目库,相关产能置换方案已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并公告。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发〔2018〕13号)、《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41号)及其附件中超低排放要求(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标准;二噁英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氟化物排放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电渣冶金特别排放限值;镍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表6标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表7标准;危废仓库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监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在厂内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报告书》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项目熔炼车间、炼钢连铸车间、渣场、原料仓周围分别设置100米、200米、50米、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项目投产前,产能置换方案中相应的冶炼设备须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有关要求拆除到位。

三、你公司应配合响水县人民政府,落实2020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确保2020年PM2.5浓度降低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项目投产后,确保响水县大气环境质量同比不下降,并达到各级考核目标要求。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04.13吨,二氧化硫≤0.75吨,氮氧化物≤7.02吨,氟化物≤3.9吨,镍及其化合物≤6.69吨,铬及其化合物≤1.12吨,二噁英类≤1.27克毒性当量。

(二)水污染物: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