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福建、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均发布相关通知,在钢铁行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0年10月14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对江苏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量(不含钢铁企业所属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分阶段分层次加价。
河南: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消息,自2020年8月1日起,河南省凡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企业,其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和购买自来水企业水量全部实行加价政策。
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含税);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单位电价、水价分别加价0.03元、0.08元;三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单位电价、水价分别加价0.06元、0.1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则用电、用水不再加价。
河北: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若干措施》提出:实施差别化电价,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山东: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0年4月13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通知显示,《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福建: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
10月21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就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加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价标准。水泥、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钢铁行业淘汰类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50%。《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11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水泥行业阶梯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118号)有关差别(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调整。
二、严格落实政策。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省工信厅公布的执行差别(阶梯)电价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企业名单,按照调整后的加价标准,对相关钢铁、水泥和电解铝企业收取差别(阶梯)电价加价电费,及时足额上缴加价电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