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1〕5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2020年第71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把监管工作任务落实落细。牵头单位要对照《清单》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重点、时序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有序开展。要按照《清单》要求及时启动部署监管工作,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加大对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为一线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单位在工作中要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力量、精准发力。派出机构要加大现场核实工作力度,原汁原味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并严格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监管通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牵头单位要及时对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适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三、务求工作实效。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开展监管工作,努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工作完成后,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监管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规范》做好后续工作。监管司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密切跟踪督促《清单》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月28日
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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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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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专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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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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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推进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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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地区保暖保供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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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14个省(区、市)及河南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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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能源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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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启动,2022年5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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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司牵头,华北、东北、西北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河南能源监管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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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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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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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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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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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0年底重点区域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工作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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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开展过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相关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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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力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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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启动,6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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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司牵头,相关派出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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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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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建设运行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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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7〕324号)以及核电项目核准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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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项目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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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机组运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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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山东、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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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企业、电网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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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启动,11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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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司牵头,东北能源监管局,山东、江苏能源监管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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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湖特高压直流等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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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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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湖特高压直流等典型电网工程的规划落实、运行实效、投资效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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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郑特高压直流工程投资成效情况“回头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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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相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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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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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启动,12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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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电力司牵头,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甘肃、新疆、浙江、江苏、福建、河南、湖南、云南能源监管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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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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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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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9〕76号)以及油气体制改革相关制度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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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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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和市场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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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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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相关政策改进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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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山东、浙江、安徽、广东、四川、陕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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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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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启动,11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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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油气司牵头,西北、华东、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浙江、四川能源监管办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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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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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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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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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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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营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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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部)、江西、广西、重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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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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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启动,12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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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牵头,各派出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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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发电项目许可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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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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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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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涉网工程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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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山东、安徽、河南、云南、青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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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承揽升压站及送出线路工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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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启动,11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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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中心牵头,西北、华东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河南、云南能源监管办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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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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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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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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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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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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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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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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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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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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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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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突出问题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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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8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能监管〔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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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地区长期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频繁停电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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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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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公司、地方电力公司、增量配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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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启动,11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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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能源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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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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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价格成本与信息披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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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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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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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价格执行及成本开支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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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信息公开与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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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统计数据准确性情况;
5.电力“三公”调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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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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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力交易中心、调控中心、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售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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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启动,11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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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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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投资建设及运营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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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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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配电网投资建设及运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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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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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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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启动,12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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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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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建设及供电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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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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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配电网建设及供电能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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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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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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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启动,12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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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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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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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秩序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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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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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力市场规范建设、规范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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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铝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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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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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有关电力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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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启动,10月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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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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