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及配套选煤厂项目(改扩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伊庆能源〔2020〕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境内,在已有七号矿井露天采区一期工程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矿田面积设计初拟由3.41平方公里增至7.88平方公里,矿田划分为3个采区。为落实自治区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将皮里青河自然河道段外扩1公里后与矿田重叠区域设为禁采区,结合已形成的采煤工作面将矿田重新划分为首采区、二采区等2个采区。环评优化后矿田面积为4.62平方公里,可采储量约8725万吨,服务年限19.83年,设计规模由120万吨/年增至400万吨/年,采用单斗—卡车+半移动破碎站半连续开采工艺。新建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复合式干法风选工艺。对1号外排土场进行封场,继续利用现有项目采坑和2号外排土场。异地新建办公楼、职工公寓、食堂、变电站等辅助生产区。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以发改能源〔2017〕1484号文件明确了该项目产能置换要求及40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矿田地处伊犁盆地北缘,属低山丘陵地貌,评价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和工矿仓储用地为主。土壤侵蚀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兼有风力侵蚀。现有项目露天开采已形成露天采坑和2个外排土场,尚未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后续开采的采掘场表土剥离、弃土堆存和地面生产设施占地等可能破坏原有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现有项目开展了皮里青河综合治理,将流经矿田范围的部分自然河道东移,实施了复式梯形全防渗措施,形成了人工河道。项目开采将对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碎屑岩微弱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矿坑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污(废)水处理设施渗漏等可能会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施工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煤矿开采、排土、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皮里青河自然河道1公里范围内尚有部分剥离区域未退出。
三、减缓项目建设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皮里青自然河道1公里范围内矿田禁采要求,进一步优化开采和排土工艺,严格控制施工和开采范围,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占用、扰动和对区域生态系统的破坏,减少剥离物外排,尽早实现内排。表土剥离后单独堆存利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恢复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开展长期生态监测。
(二)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施工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建立地下水长期跟踪监测机制,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落实危废暂存间、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防渗措施。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矿坑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矿坑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开采应与皮里青河河道保留适当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其造成污染和破坏。严格落实皮里青河水质、水量跟踪监测计划,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水质、水量不受开采影响。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开采设备配备相应除尘装置,半移动式破碎站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七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采掘、剥离作业,排土场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破碎机、分级筛配置抑尘罩和除尘器,风选系统设置两级除尘设施,风选废气闭路循环。矸石采用厢式汽车运输,项目供热采用电锅炉,选煤厂依托庆华煤制气项目集中供热。场外道路采取硬化、洒水抑尘等措施,加强煤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和监测,避免对沿线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五)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洗选矸石运往内排土场进行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加快现有环境问题整改。停止在距离皮里青河自然河道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开展剥离、采掘等作业,相关区域限期实施生态修复。尽快针对已封场的1号外排土场实施生态修复。
四、你公司应落实项目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依法备案。
五、我部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委托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督促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