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晋中市、晋城市、临汾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同政发〔2018〕34号、同政发〔2019〕40号、同政发〔2019〕67号、同政函〔2020〕6号、同政函〔2020〕27号、同政函〔2020〕28号、同政函〔2020〕85号,晋中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报送我市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减量重组方案及相关市级部门核查意见的函》(2020年7月2日)、《关于报送我市山西榆次官窑永安煤业有限公司减量重组方案及相关市级部门核查意见的函》,晋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上报<晋城市煤矿减量重组实施方案>的函》(2019年12月30日)、《关于补充完善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沁和能源集团曲堤煤业有限公司减量重组实施方案的报告》,临汾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报送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雪坪煤业有限公司减量重组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实施方案的函》及相关材料均收悉。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59号)有关要求,省直相关厅局对上述方案进行了复核,对其中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全羊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土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榆次官窑永安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雪坪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9个减量重组方案出具了复核同意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海司煤业有限公司3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张家湾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45万吨/年。重组后永晋煤业和海司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首先开采原张家湾煤业资源,随后依次开采原永晋煤业、原海司煤业资源。
二、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全羊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全羊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座相邻矿井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全羊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45万吨/年。重组后潘家窑煤业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
三、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小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75万吨/年。重组后小路坡煤业和下湾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首先开采原大路坡煤业资源,随后依次开采原小路坡煤业、原下湾煤业资源。
四、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兴隆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座相邻矿井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30万吨/年。重组后兴隆沟煤业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
五、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土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土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脚沟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土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45万吨/年。重组后三脚沟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黄土坡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三脚沟煤业资源。
六、同意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榆次官窑瑞昇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30万吨/年。重组后瑞昇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致富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瑞昇煤业资源。
七、同意山西榆次官窑永安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榆次官窑永安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和顺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榆次官窑永安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晋中市榆次乌金煤炭投资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15万吨/年。重组后北关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永安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北关煤业资源。
八、同意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沁和能源集团曲堤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宇昌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30万吨/年。重组后曲堤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宇昌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曲堤煤业资源。
九、同意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雪坪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雪坪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雪坪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45万吨/年。重组后豁口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雪坪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豁口煤业资源。
十、有关要求
(一)相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17〕59号文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推进和实施减量重组方案,做好被重组煤矿关闭退出验收工作。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减量重组建设、生产、关闭退出煤矿的安全监管。要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减量重组煤矿在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相关部门要在减量重组煤矿证照换发、改造建设手续办理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动煤矿减量重组工作。接此批文后,相关部门要立即注销或撤销被重组煤矿相关证照和批复文件,被重组煤矿采矿许可证可在重组后煤矿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时一并注销。在换发采矿许可证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核实重组后煤矿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矿业权等重叠情况并进行处置。重组后煤矿最终开采煤层、开采深度、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矿区面积以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为准。
(三)主体企业和重组后煤矿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减量重组工作有序推进和实施。
1.主体企业要做好被重组煤矿的处置工作。要立即停止被重组煤矿的生产建设活动,负责被重组煤矿关闭、井口封闭、设施设备的拆除,同时要做好被重组煤矿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工作,确保煤矿稳定。被重组煤矿和保留煤矿资源相邻,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不需要改造建设的,被重组煤矿实施关闭,保留煤矿需改造建设的,设计不利用的所有井筒和提升、通风、供电等设备设施、地面生产系统等建(构)筑物要关闭(拆除);被重组煤矿和保留煤矿为异地重组或相邻重组资源分期开发的,被重组煤矿要拆除井下一切生产、运输系统和地面提升、通风、供电设备,封闭所有井口。
以上被重组煤矿关闭、井口封闭、设施设备的拆除最迟于2020年12月底完成并通过市级和省级联合验收。未通过省级联合验收的,使用其核减产能指标的建设煤矿不得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能力不予公告,使用其核减产能指标的生产能力核增煤矿,核增产能不予公告。
2.主体企业和重组后煤矿要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重组后煤矿要严格履行生产建设程序,以重组后能力加快办理各类手续。保留煤矿继续改造建设的,不再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净增能力不超过一个(含)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可优先申请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认定产能;保留煤矿为建设煤矿或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净增能力两个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重组方案内保留煤矿原有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的,2020年底前未按重组后能力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3.严格执行批复的资源开发顺序。属于分期开发的,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主体企业做出的分期开发承诺将在省能源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后期开发所有区块均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在保留煤矿退出前,可根据开发接续实际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