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规定,佛山市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佛山市全市行政区域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本市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加强管理:
(一)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须拆除、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陶瓷行业,窑炉须燃用清洁能源,喷雾干燥塔须燃用清洁能源或完成陶瓷行业烟气深化整治。
(三)现有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行业,须燃用清洁能源或完成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行业烟气深化治理。
(四)燃用清洁能源的玻璃企业保持现有燃料类型,燃用高污染物燃料的玻璃企业须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燃清洁能源燃料或者完成玻璃行业烟气深化治理。
(五)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的水泥厂窑炉应配置高效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其他类型燃用高污染燃料炉窑等分散燃烧设施须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六)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及进料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七)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六、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对相关行业提出更严格烟气深化治理要求、燃料管理要求,从其新标准、要求实施。
七、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燃煤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环保升级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烟尘10mg/m3(大于12.5万千瓦的燃煤机组烟尘浓度为不高于5mg/m3,其他锅炉烟尘排放浓度鼓励达到5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基准含氧量按9%算)。
(三)陶瓷行业烟气深化整治,是指采用喷雾干燥塔的陶瓷企业应进行提标整治,整治后大气污染物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mg/m3、30mg/m3、90mg/m3。
(四)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行业烟气深化治理,是指通过深化治理后,大气污染物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mg/m3、100mg/m3、150mg/m3(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
(五)玻璃行业烟气深化治理,是指玻璃企业应完成脱硫、除尘和降氮等深化治理,大气污染物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mg/m3,280mg/m3,400mg/m3。
(六)《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是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20mg/m3、100mg/m3、320mg/m3。
(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单台出力规模等其他名词,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工作的规定释义。
八、本通告从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佛府〔201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