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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08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地质保障,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并发送至电子邮箱sgdc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苗耀武,010-64463973。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地质保障,有效预防煤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井工煤矿、露天煤矿,下同)、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煤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煤矿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设立地测部门并配齐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煤矿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煤矿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积极推进煤矿地质透明化,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