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西昌钢钒高炉炉料结构优化节能减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20-513401-31-03-429819)拟在西昌钒钛产业园区(经久工业园区)公司现厂区内实施,不新征地。主要建设内容有:(一)新建300万吨带式焙烧机球团矿生产线,设原料系统、配料及混料系统、造球系统、焙烧冷却系统、工艺风机系统、成品筛分系统、除尘灰输送系统、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等;(二)对现烧结和焦化系统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包括烧结烟气超低排放改造、7m顶装焦炉机侧和焦侧新增除尘设施、焦化化产区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及处理。项目建成后,年产氧化球团矿300万吨,全部用于公司高炉炼铁不外售,并通过调整和控制烧结机工艺参数、时间等达到控制烧结矿产量目的,确保炼铁产能不新增。项目总投资约12780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657.71万元。
项目经西昌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备案同意。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凉环建函〔2016〕10号),项目入驻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公司内部环境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置,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与项目同步开展环保相关设施的设计,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招标、施工承包合同。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控,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物不同性质和不同形态,对应采用“集气罩+高效覆膜布袋除尘”“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深度冷凝除尘
+选择性催化还原
脱硝(SCR)+烟气-烟气再热(GGH)”“静电除尘+高效覆膜布袋除尘”“洗油喷淋+硫酸铵酸洗+氢氧化钠碱洗+蓄热式热力焚烧(RTO)”等工艺及设施处理达到国家和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后,经对应的烟囱排放。二噁英排放浓度应控制在0.5ngTEQ/m3标准以内。
(四)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球团车间边界外设置7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无人居分布。今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项目报告书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强化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各处理废气装置排水、设备冲洗废水、设备间接冷却定期排水等分类收集至不同处理工艺的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全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七)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进行分区防渗,防止地下水污染。
(八)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和转运的环境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矿物油和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废外售或厂家回收。
(九)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和完善环境风险监控制度。按有关规范,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新设或依托现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泄漏及火灾报警装置,废气处理监控装置,确保环境风险事故的及时发现和处置;氨水罐区新设围堰并与现事故废水收集池贯通,防止泄漏物料和未经处理的事故处置废水外排出厂。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
(十)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十一)严格落实烧结工序限产运行方案,确保全厂炼铁产能不增加。加强烧结、球团和炼铁工序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防止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严格按照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等有关要求,加强生产全过程环境管理,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十二)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依法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会同地方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周边公众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充分重视并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据报告书预测,项目实施后,可减少污染物排入环境,对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具有一定环境正效益。
项目实施后,报告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核算:SO2、NOx、颗粒物的年排放量分别为224.90吨、341.47吨和151.80吨。全厂污染物大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和VOCs年排放量分别为2205.81吨、2886.16吨、2260.04吨和3.72吨。项目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及对策措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请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凉山州西昌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和凉山州西昌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