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75号),加强我市(邯郸市,下同)矿产开发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生态优先,自然恢复;因矿施策,合理分工;依法依规,注重标准”原则,通过关停取缔、整合重组、修复治理、规范管控“四个一批”,全面清理整治规范矿产开发,综合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推动全市矿山规范有序开采、集约化程度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目标任务
从2020年到2022年,经过3年坚持不懈的综合治理,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矿产开发减量化、集约化、生态化、规范化。
——减量化,到2022年,矿山数量由2019年的199个减少到140个,矿山企业主体由183个减少到125个;
——集约化,大中型矿山占比由17%提高到26%左右;
——生态化,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全部完成修复治理,生产矿山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
——规范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和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大幅提高,违法违规采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矿产开发得到有效控制,形成布局合理、管控有效、开发有序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围绕上述目标,重点完成“四个一批”治理任务。
(一)关闭取缔一批。
1.关闭条件。按照保优压劣、关小促大的原则,依法关闭属于国家和河北省产业政策淘汰类、安全生产和环保整改达标无望、部分位于“四区一线”无法避让、越界开采拒不退回、资源枯竭和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列入煤炭去产能关闭退出计划以及其他需要关闭的矿山。
2.时间任务。坚持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科学合理确定年度治理任务。2020年到2022年,全市关闭矿山59个、退出矿山企业主体58个。其中:2020年关闭矿山20个、退出矿山企业主体19个,2021年关闭矿山21个、退出矿山企业主体21个,2022年关闭矿山18个、退出矿山企业主体18个。
3.程序标准。对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注销行政许可。关闭矿山要撤出生产和管理人员,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毁闭或填实矿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提供矿山闭坑报告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报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逐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
(二)整合重组一批。
1.整合重组条件。按照政府主导、规划管控、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维护稳定的原则,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作为整合重组主体,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整合重组一批开采同一矿体、有多个采矿权人的密集小矿,紧邻大中型矿山的小矿和无力进行环保、安全、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的矿山。符合整合重组条件拒不参与整合的矿山,原则上关闭退出。
2.整合重组程序。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内矿产开发整合重组方案的编制,经市政府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省政府批准后,县(市、区)政府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落实整合重组主体,协调整合重组主体与被整合重组矿山签订整合重组协议,指导帮助整合重组主体申办相关手续。省有关部门现场勘验,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底前确定整合重组主体,签订整合重组协议。2022年完成整合重组矿山的核准备案、环境评价、采矿登记、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3.整合重组标准。一是整合重组后的露天矿山要达到大中型矿山标准,地下开采矿山达到最低生产规模标准。二是具备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义务能力。全部实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3个方案全部落实,遗留矿山环境问题基本解决。三是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安全投入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技术生产装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四是资源利用率达到国家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共、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再次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五是开采方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六是实现设计开采、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三)修复治理一批。
1.推进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和“一处一策”的原则,采取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每年3月底前,完成实地核查并确定治理方式。对采取修复绿化或确需人为辅助措施自然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逐处编制综合治理方案,经专家审核通过后,尽快确定施工主体,确保6月底前进场施工率达到年度任务的50%以上,10月底全部完成主体工程,11月底前完成验收。到2021年底前,完成139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其中2020年完成112处,2021年完成27处。矿山综合治理项目,包括社会资本参与的治理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可不受省内环保和大型活动停产、停工限制,公安部门要及时供应火工品或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省地矿局驻邯单位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主动参加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方法技术服务。
2.推进生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监督矿山企业履行责任义务,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3个方案要求,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未达到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一矿一策”编制整改方案,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
3.推进矿山高陡边坡(白茬山)攻坚治理。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核查属地因矿山开采造成的高陡边坡,建立台账,以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综合采取台阶式修复、平台式治理、微地形改造、文化景观利用等治理模式,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治理攻坚方案,积极探索,强力攻坚,有效改善矿山高陡边坡自然环境。
(四)规范管控一批。
1.严格管控新增矿产开发项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范围内新上固体探矿、采矿项目,其他区域严禁新上露天矿山项目。停止已有露天矿山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提高探矿、采矿项目准入门槛,新设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要达到普查以上,新设采矿权符合产业政策鼓励类要求。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2.遏制增量违法开采问题。坚持“露头就打”,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应用互联网移动执法、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和视频智能监控等技术,由乡镇分片包联负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约谈问责。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利用的矿山修复项目,要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矿山修复项目的监管,防止以修复为名实施盗采;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主要措施
(一)明责加压,全面治理。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综合治理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调调度,主要领导同志一线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大对矿山环境治理支持力度。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矿山综合治理主体责任,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开发行为依法依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煤矿安监、水利、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火工品使用、资源利用和土地使用等监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矿山综合治理任务。县(市、区)政府要分年度提出详细的关闭计划、整合重组计划、治理计划,落实到具体矿山企业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报市露天矿山整治工作专班。各县(市、区)要坚持一矿一策、一处一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全面排查,列出问题清单,逐矿逐处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标准、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问题跟踪督促落实。加大奖惩力度,对未完成年度矿山综合治理任务的县(市、区),将扣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10%,用于奖励矿山整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对工作不重视、整治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渎职失职、监管不力,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标准,规范治理。综合运用产业、环保、安全、水土保持、资源利用等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关停等措施,倒逼不达标矿山企业关闭退出。对未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逐矿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标准》的,2020年9月底前下达整改通知,依法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2021年9月底前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倒逼矿山企业依法开采、规范开采、环保开采、安全开采。要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对历史形成的矿山迹地,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逐处认真查找矿山废弃地原责任主体,依法追溯原责任人治理责任,坚决杜绝以责任主体灭失为由将治理责任转向政府。治理责任人拒不治理或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治理责任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追溯台账备查,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追责问责。对确实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市、区)政府负责治理到位,可采取市场化办法综合治理和利用,减轻政府负担。
(三)加强监测,依法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常态化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充分利用卫星导航、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加强对矿山、矿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对发现的破坏生态、超标排放、扬尘污染要立即行动,严厉打击,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和未按要求停产、擅自生产的,一经查实,县(市、区)政府给予举报人2000元-5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落实政策,推进治理。一是落实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对违法违规、资源枯竭和已注销采矿许可证被关闭的不予补偿,对列入关闭退出的合法合规矿山给予适当补偿。鼓励县(市、区)通过预算适当安排一部分、引入社会资本投入一部分、保留矿山互助提取一部分等综合方式,设立关闭矿山“资金池”,用于资产补偿、债务清偿、职工安置等,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可将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修复过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县(市、区)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和关闭退出矿山补偿。二是落实土地资源支持政策。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县(市、区)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三是落实建筑石料集中开采政策。为保障京津冀经济社会建设需求,按照总量控制、供需平衡、集中集聚集约、绿色开发的原则,允许以县为单元,在完成建筑用石料类矿山关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任务的基础上,可不受暂停新设露天开发项目和暂停露天矿山扩大范围限制,在有资源环境承载力区域新建或将原有矿区升级改造成建筑石料矿产集中开采区,将分散产能集中到集中开采区,实现规模开采、集约开采、环保开采、安全开采,集中开采区外建筑石料类矿山不再保留。四是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战略性矿产,达到国家绿色矿山标准并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大中型露天矿山,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总体减少露天矿山开采面积的前提下,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市政府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省政府批准后,可不受暂停露天矿山扩大范围的限制,允许依法实施矿山深部扩界。
(五)创新模式,加快治理。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开阔治理思路,拓宽治理途径,努力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新模式,借鉴唐山迁安市、廊坊三河市、我市峰峰矿区等利用市场化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和保定市满城区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白茬山”治理的经验,通过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在矿山综合治理过程中,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优选有技术、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事业单位,对辖区内矿山废弃地采取总承包的方式集中统一进行治理。为加快治理进度,保证治理效果,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可以通过总承包一次招投标的形式组织实施。结合群众意愿,科学采取绿化手段,依靠群众进行后期养护,提高养护水平,努力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六)化解矛盾,稳妥治理。将职工安置作为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关闭取缔矿山要制定职工安置工作方案、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处置预案等一系列处置措施,逐级压实工作责任,指导矿山企业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开展政策宣讲对话,积极回应职工诉求,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逐一落实再就业帮扶政策,组织专场招聘和劳务对接,确保职工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