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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淑玲代表建议:电炉钢发展须先解决成本偏高问题
发布日期:2020-06-02
来源:中国冶金报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模具钢室科研员、高级工程师冯淑玲针对我国电炉钢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冯淑玲表示,长期以来,受生产成本偏高影响,我国电炉钢发展较为缓慢,电炉钢占比远低于世界电炉钢占比,且总体呈下降趋势,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炉钢占比长期处于10%以下。随着国家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持续推进,特别是到2018年底,1.4亿吨“地条钢”被依法取缔,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的任务,行业发展环境好转,电炉钢产量出现波动增长,电炉钢占比有所提高。2019年电炉钢占比预计达10%左右,但对比世界平均水平28%、美国68%、欧盟40%、韩国33%、日本24%的电炉钢比例,仍存在较大差距。
冯淑玲认为,导致我国电炉钢成本偏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用电成本居高不下。“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价由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价格、成交价格三部分组成,其中成交价格占最主要部分。而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同。由于发电企业相互抱团、构建行业联盟,每次交易报价均一致,实质上形成了价格垄断。”冯淑玲进一步表示,“再加上省外发电企业进入难度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小和交易信息不透明,造成电力直接交易的红利越来越少。”
按照全废钢电炉冶炼,吨钢电耗约需400千瓦时,用电成本对电炉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冯淑玲以辽宁地区为例说明,2019年,辽宁地区电力直接交易价格仅比目录价格低0.0047元/千瓦时,优惠力度微乎其微,而同期江苏地区电力直接交易价格比目录价格低0.0223元/千瓦时、山东地区电力直接交易价格比目录价格低0.019元/千瓦时。“这样的电力价格优惠力度实在与振兴东北的初心不符。”她直言。
此外,增值税降税导致部分用电企业电力成本不降反升,也是冯淑玲认为用电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冯淑玲坦言:“去年3月29日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确实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使企业享受到了政策红利,但对其他性质的电力用户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作为用电大户的大工业企业,反而因为增值税率降低、进项抵扣减少,变向增加了用电成本。”她进一步解释,例如原电费含税单价为0.6114元/千瓦时,其中税点为0.0843元/千瓦时,不含税电费为0.5271元/千瓦时;降税后,含税单价仍为0.6114元/千瓦时,税点为0.0703元/千瓦时,不含税电费为0.5411元/千瓦时,对大工业企业而言成本反而增加了0.014元/千瓦时。
二是废钢资源供应偏紧、价格偏高。冯淑玲表示,近3年来,废钢国内资源不足、国外资源进口受限的问题越发明显,废钢价格居高不下。废钢成本是电炉生产最大的成本组成部分。“整个‘十三五’期间,我国粗钢总产量约达45亿吨,废钢消耗总量预计约达8.3亿吨,废钢占比超过18.4%。这标志着钢铁行业大规模使用废钢的时代已经到来,废钢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但废钢资源不足制约电炉短流程炼钢发展的矛盾也更加突出。”冯淑玲表示。
据了解,自2019年7月1日开始,进口废钢被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列为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冯淑玲对此直言:“此项政策的实施给钢铁冶炼原料的使用带来了极大影响,对电炉炼钢发展极为不利,与国家发展电炉炼钢的产业政策相左。”
此外,废钢收购开票困难同样制约着废钢收购和供应量。“由于社会废钢多数来源于社会居民、个体工商户、非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工矿企业,他们到税务局代开的普票或专用发票年销售额不超过120万元、500万元,这大大制约了废钢收购。”她解释道。
针对上述问题,冯淑玲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降电价政策普惠到所有用户。冯淑玲认为,应当通过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反哺用电企业等措施,将降电价政策普惠到所有用户,而不仅仅是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户。
二是将废钢调出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管理目录,作为普通可自由进口货物管理。冯淑玲表示:“废钢实际上是一种比铁矿石更加清洁、高效的资源,而非字面意义上的废弃物。随着钢铁生产技术进步,后期不但电炉将增加废钢的使用量,转炉废钢使用量也会不断增加,仅仅依靠国内的自产废钢难以保证供应。”
因此,她建议将“进口废钢”划出“进口固体废物”名录,并放宽进口废钢的限制条件,鼓励废钢炼钢发展。“同时,要增加我国在铁矿石贸易谈判中的话语权。特别是特钢企业,一些特殊材料出口更应该进口回收,这对企业的成本、质量,甚至技术保密都意义重大。”冯淑玲进一步强调。
三是完善废钢铁源头发票管理,确保“用废”企业正常抵扣进项税。冯淑玲建议,各地税务部门在保证税款不流失的情况下,应当简化废钢购销环节,放开代开发票额度限制,确保废钢源头发票合法合规;同时允许“用废”企业自行开具废钢增值税收购发票作为向供户结算的依据及单位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允许“用废”企业抵扣该增值税;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废钢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打击逃税行为;对合法经营的“用废”企业,综合利用废钢资源,只要废钢采购业务真实合规,采购发票就能正常抵扣增值税,不能让“用废”企业为少部分“供废”企业的逃税行为买单。
冯淑玲最后表示:“未来,我国钢铁工业仍将聚焦去产能和严防新增产能工作,在获得合法合规产能指标的前提下,电炉炼钢将迎来发展机遇期,钢铁冶炼流程结构进入动态调整期。我国钢铁工业面临环保税开征、产能置换新政策出台、废钢和电力资源日益充沛等有利因素,只要生产成本能够得到有效压降,电炉短流程炼钢的节能环保优势必将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