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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26年度钢铁行业碳分配方案有何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6-10-23

智能摘要内容由AI生成
根据生态环境部9月份印发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明确钢铁行业2026年度配额继续采用碳排放强度系...展开
 

根据生态环境部9月份印发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钢铁行业2026年度继续采用碳排放强度系数法,配额实行免费分配,计算方法与2025年度保持一致。同时,预分配比例、特殊情形处理和差异化发放等规定进一步完善。

上述设计立足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初期的实际,在保持配额分配方法连续性、稳定企业预期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配额发放和履约风险管控机制,压实企业履约责任,为行业夯实数据与管理基础、逐步适应碳市场约束创造条件。

延续强度分配方法 稳定扩围初期市场预期

钢铁行业生产流程长,焦化、烧结、炼铁、炼钢等工序相互衔接,不同企业在原料条件、装备水平和产品结构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刚进入全国碳市场,需要逐步建立碳排放核算与报告、配额测算和交易履约能力。《方案》延续碳排放强度系数法,保持分配规则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有利于行业稳步适应统一市场的管理要求。

按照《方案》,除适用等量分配的特殊情形外,钢铁企业年度核定配额量以当年度经核查的碳排放量为基数,乘以“1+碳排放强度系数”。系数根据钢铁企业重点工序(炼铁、烧结)碳排放量之和与炼铁工序产品产量的比值(以下称为重点工序碳排放强度)相对于当年度行业平衡值的偏离程度确定。重点工序碳排放强度低于行业平衡值,系数为正;高于行业平衡值,系数为负。系数限定在正负3%以内,使碳排放强度差异能够转化为配额盈缺,同时与扩围初期平稳起步的要求相适应。

值得关注的是,要区分两类数据的作用。钢铁企业当年度经核查的碳排放量,既决定年度应清缴配额量,又是年度核定配额量的计算基数;重点工序碳排放强度则决定在这一基数上做何调整。钢铁企业的年度配额总量以企业法人或钢铁联合生产企业为计算单元,即使企业碳排放量较大,只要重点工序碳排放强度相对行业平衡值具有优势,就仍可能形成配额盈余。

行业平衡值根据当年度该行业核查结果测算,是行业配额总量与应清缴配额总量相等时对应的重点工序碳排放强度水平。这一设计在现阶段主要通过相对碳排放强度形成企业间的激励,而非预先对单个企业下达固定的年度排放总量。平衡值根据各年度行业核查结果确定,企业某一年的领先优势未必能够延续到下一年。对钢铁企业来说,持续改善重点工序碳排放绩效,比依据上一年度配额盈余判断未来收益更为可靠。

调整预分配机制 强化配额发放与履约风险管理

与2025年度相比,2026年度钢铁行业预分配比例出现明确调整。2024年、2025年度方案规定,2025年度预分配配额量为企业上一年度经核查的碳排放量的70%;《方案》将比例调整为“原则上50%”,并允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企业履约风险、生产情况等进一步调低。年度核定配额量仍依据2026年度核查结果确定,预分配配额与核定配额之间实行“多退少补”。

预分配依据的是上一年度经核查的碳排放量,而年度核定配额量依据当年度核查结果。钢铁企业产量、设备运行状态和碳排放强度可能随市场变化及生产计划调整而变化,提前发放比例越高,在生产收缩等情况下,预分配配额量超过年度核定配额量、需要缴回多发配额的风险就越大。降低预分配比例,可以使更多配额在当年度碳排放量经核查后发放,加强发放数量与经核查的碳排放量的衔接。此项调整改变的是配额到位节奏,并不意味着企业年度核定配额量按相同比例减少。

差异化发放规则进一步体现了履约风险管理的要求。《方案》明确,对配额核定前关停的企业(包括存在机组、生产线、工序关停的企业)、未足额清缴上一年度配额或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存在明显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先发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账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清缴,足额完成清缴后再向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发放剩余配额。与此前针对涉司法冻结等明显履约风险情形的配额发放规定相比,《方案》将关停和欠缴等情形做了更明确的规定。配额分配由计算数量延伸到发放顺序和账户管理,有助于保障清缴责任落实。

对企业而言,预分配比例下降使碳资产管理更需要与生产经营计划衔接。预分配配额到账量、预计年度核定配额量和年度应清缴配额量应分别核算,不能将尚未核定的预计盈余视为已可交易的配额。企业还需根据产量与重点工序碳排放量变化滚动测算缺口,合理确定配额采购的时间节点,统筹履约资金。

明确特殊情形规则完善配额分配管理

2024、2025年度方案将配额核定前关停及当年新投产的企业(生产线、工序)排除在当年配额分配范围之外。《方案》明确,对配额核定前关停的企业(机组、生产线、工序),当年新投产的机组、生产线、工序,以及经核查当年度碳排放量在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下的企业实行等量分配,即年度核定配额量与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量相等。对于采用富氢碳循环氧气高炉低碳冶金工艺的钢铁长流程企业,也适用等量分配。从技术可比性的角度看,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兼顾不同生产状态和工艺条件的差异:年内关停或新投产设施的运行数据可能不足一个完整年度,新型低碳冶金工艺的能源结构和排放特征也可能与常规长流程不同。直接套用相同的重点工序碳排放强度规则,未必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绩效。相关企业仍需按要求报告企业及有关设施的排放数据、接受核查并完成清缴,适用等量分配的排放部分不形成由碳排放强度系数带来的配额盈缺,为后续完善评价规则积累数据。

《方案》明确了关停、新投产、排放量较低及特殊工艺等情形的等量分配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配额分配管理。等量分配不改变相关企业的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要求,也不等于对新技术减排成效做出预先认定。钢铁企业应以《方案》列明的工艺条件、投产和关停状态、经核查的碳排放量为依据,准确判断适用范围。

把握制度发展方向 提升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

《方案》在总体要求中明确,为后续年度有序推行免费与有偿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打好基础,并逐步与产能置换、产量调控政策衔接。相关规定体现了全国碳市场与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政策协同推进的导向,但《方案》尚未明确钢铁行业有偿分配的具体年份和比例。现阶段能够确定的是,分配方法保持稳定,并不意味着数据管理、发放管理和履约要求停留在原有水平。

一方面,应加强对企业层级和重点工序的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重点工序碳排放强度(相关数据均根据当年度核查结果确定),用于确定碳排放强度偏离度及相应的碳排放强度系数;核算边界内企业层级当年度经核查的碳排放量,是年度核定配额量的计算基数,也是确定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依据。企业应严格按照核算指南要求,加强对排放核算相关数据和产品产量数据的监测、记录与管理,重点保障炼铁、烧结工序碳排放数据及炼铁工序产品产量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月度信息化存证和原始记录及管理台账留存要求,确保配额核定所依据的企业碳排放量和重点工序碳排放强度真实可靠。

另一方面,应将碳管理纳入年度经营计划。企业可结合生产计划设置不同产量和重点工序碳排放强度情景,测算可能的配额盈缺;在核查结果确定后及时更新测算,统筹配额交易与资金管理。由于行业平衡值依据当年度核查数据形成,企业不能将上一年度平衡值直接当作下一年度确定值,更不宜仅凭预分配配额量判断最终碳资产状况。

从更长时期来看,钢铁企业的减排投资应结合预期减排效果和经济性进行评估,并通过运行数据核实实际减排成效。节能降耗、原燃料优化和低碳冶金技术应用,只有在明确的核算边界内形成稳定减排,才能准确反映在碳排放数据和经营决策中。企业越早建立贯通生产、能源、财务和履约等环节的管理机制,越能在全国碳市场规则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和低碳转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