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 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的规定,省应急管理厅于2024 年9 月13 日召开2024年第八次安全生产许可联席会议,决定: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
对山西蔺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65 孔JNX3-70-2型,170 万吨)等 4 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予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山西中钢能源煤化有限公司(2X75 孔,HN55-06D 型捣固焦炉,148 万吨)等 4 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对交城县并盛化工有限公司等 2 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变更。对闻喜县鑫源溶解乙炔厂等4 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非煤矿山企业
对长治市百富勤矿业有限公司(一期)等3 家非煤矿山企业予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大同煤矿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采场)等 6 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对繁峙县平型关铁矿有限公司(横涧采区)等3 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取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取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要督促企业落实好停产后的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