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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02
据财政部6月30日消息,为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下列事项: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0-2024年,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使用专项资金对“十三五”期间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给予奖励,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标准为东部700元/千瓦、中部1000元/千瓦、西部1300元/千瓦。
以河流为单元的给予奖励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生态改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的50%。
使用专项资金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给予奖补,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分配。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地方和中央企业按照有利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的原则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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