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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九江湖口县淘汰落后产能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4-11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战略,落实市、县党代会和市、县“两会”精神,大力推动湖口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决策部署及省、市、县工作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存量产能,为先进优势产能腾挪发展空间,有效促进产业向高端化迈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手段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将政府推动和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倒逼企业主体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政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和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有序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淘汰落后和稳定发展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相互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三)重点行业范围与要求

围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以钢铁(含铸造)、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出清(工艺)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低端低效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加快存量产能改造提升,推动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湖口县落后产能应退尽退,闲置土地处置率大幅度提高,工业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率明显提升,非主导产业逐步提质升级,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工业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企业综合评价标准,进一步夯实新旧增长动能接续与转换、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有利条件,为打造新型工业重镇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钢铁(含铸造)、建材(水泥熟料、粉磨站、砖瓦窑、玻纤)、化工、有色金属(等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摸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落后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目录内容,2022年10月底前全部淘汰出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五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精神,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企业,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县发改委、县工信局负责)

3.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4.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县政府批准关停退出。(县市监局负责)

5.依法关闭安全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6.依法关停招商引资合同兑现不达标产能。依据招商引资合同相关责任条款,对未兑现合同条款及达不到要求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或报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负责)

(二)有序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

以钢铁(铸造)、建材(水泥熟料、粉磨站、砖瓦窑、玻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摸底排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对属于限制类同时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类、D类的企业(参照湖府办字〔2021〕18号文件),给予10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于2023年7月底前关停退出。(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负责)

(三)改造提升存量产能

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印染等“限制类”产能按照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通过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鼓励和支持存量产能改造提升。(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清理盘整“僵尸企业”

加大对“僵尸企业”的清理盘整力度(“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倒逼、政府推动、依法处置”的原则和“多腾笼换鸟,少破产清算”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将“僵尸企业”处置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相结合,与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金融等手段,逐企施策、分类处置,积极稳妥地兼并重组一批、转型再造一批、破产清退一批,推动土地、资金、能源、劳动力等资源优化配置,以优胜劣汰助力新型工业化进程健康发展。(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双高”行业优惠类电价及其他各种不合理的价格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市价格政策有关规定,对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印染、化工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对全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执行阶梯电价。(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县润泉供水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的提前退出,“限制类”的主动退出的产能企业予以奖补,县政府将安排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落后产能的退出,奖补资金对象及分配方案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另行制定。(县财政局负责,县工信局、县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县发改委、县工信局负责)

(四)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县政府收回,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的补偿及职工安置费用等。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继续用于工业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县自然资源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负责)

(五)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主动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县人民银行、县石钟控股集团负责)

(六)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的企业。(县工信局、县发改委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保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县市监局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七)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江西九江)”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县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强化信息公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应依法提请县政府关闭和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县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县工信局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2年3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按照“淘汰落后、提升传统、培育新兴”战略部署,摸清全县区域范围内全行业落后产能底数,并适时召开淘汰落后产能动员大会,下达工作计划任务。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公布落后产能举报热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企业自查(2022年6月前)。组织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矿企业进行自查,(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工矿企业自查工作由各乡镇负责),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相关产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的具体要求、企业近两年的“亩产效益”评级结果及企业落户时的签约合同要求,进行逐企逐项自查,分类填表造册,形成自查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淘汰节点,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

(三)复核检查(2022年9月底前)。在自查基础上,组织相关责任部门组成“淘汰落后企业验收工作组”,对所有工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逐企逐项验收并形成台账。对企业自查发现的落后产能,要指导企业制定淘汰计划,规定淘汰时限,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组织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落后产能,属即时淘汰类的就立即组织淘汰,对需整改提升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检查出来实际情况和自查有较大出入的企业要依法依规立即处置;对弄虚作假、拒不作为、行为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严惩。要同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台账,收集退出前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情况、生产线情况、产品情况、产能情况等)及拆除中、拆除后等图文、视频资料,形成完整备查资料台账。

(四)关停、整改阶段(2023年7月30日前)。在复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处置类别,对属于主动(提前)退出类的企业要及时关停,完成设备拆除、证照注销、公示公告等工作;对整改企业,要在此阶段全面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对整改仍不达标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关停退出。

县政府适时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列入关停、整改类企业进行抽查检查。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县工信、发改、生态、应急、市监等部门联合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全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县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好工作。县工信局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牵头抓总,其他责任部门负责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实情况按职责分工报送县工信局汇总,确保工作抓好落实。(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强化风险防范。要高度重视和做好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债务处理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安置工作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就业创业帮扶等政策。妥善处理金融债权债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县人民银行、县石钟控股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畅通举报渠道。县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集中受理和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核查和处理;各牵头部门也要分别设立举报热线,同时,结合日常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监管,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的落后产能举报舆论氛围。(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工信局将会同县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指导,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退出落后产能的行业范围,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组织实施,适时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县政府。(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本方案执行对象为工矿企业。在执行本行动计划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出台新的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及标准,则将其纳入本行动范围一并贯彻执行,如有与本方案冲突的则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