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结合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部署,决定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8月底。
二、重点内容
(一)承包非煤矿山工程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相应资质。
(二)非煤矿山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发包单位是否向承包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协调解决承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发包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外包工程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对外包工程项目部人员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五)发包单位是否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落实发包管理规章制度。
(六)承包单位是否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分项承包单位是否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七)承包单位是否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八)承包单位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九)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是否制定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是否存在人员不足强行开工生产,是否超计划、赶进度组织生产。
三、组织实施
(一)发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包单位严格履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照重点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二)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安全监管原则,结合辖区非煤矿山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开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做到“全覆盖”,对其他开工生产的非煤矿山抽查率不低于10%。
(三)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将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抓手,着力解决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难点、重点问题,将安全生产压力真正传导到企业、将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压实到现场,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对企业自查自改的调度检查,督促企业形成自查隐患和“五落实”整改清单,对走形式、走过场的一律问责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进一步压实作业现场安全责任。要通过检查作业现场管理倒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人员不足强行组织作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一律参照重大隐患严肃查处,并提请有关部门重新审核其承包资质;对未制定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格履行动火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设备检修、大件提升运输等安全审批和措施落实的一律责令停产,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要善于运用 “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和隐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需要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利用公示曝光、信用监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手段,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
(四)进一步强化夏季安全重点工作。要盯住汛期、端午节等重点时段,强化值班值守和明查暗访,统筹抓好专项整治、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密切关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发现透水、溃坝等征兆或遇强降雨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坚决防范和遏制水害事故和次生灾害。
请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通知》转至辖区有关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于2020年9月5日前将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裴云龙,电话:025-83332430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