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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山东省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专项监察工作方案》印发

发布日期:2021-09-17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抓好今年后4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煤矿瓦斯和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22号)要求,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举一反三,通过专项监察,督促煤矿、煤矿企业管控重大风险,整改消除煤矿瓦斯和火灾事故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监察对象

1.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2.今年以来出现过瓦斯浓度超过3%(含)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超过3次的矿井;

3.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生产、建设矿井;

4.今年以来一氧化碳超限报警次数达到5次的矿井(不含放炮引起的);

5.今年以来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报警较多的矿井。

三、时间安排

2021年9月中旬至11月底。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方式

为确保专项监察工作取得实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东省能源局成立领导小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东省能源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具体负责专项监察的组织协调、材料汇总、信息报送等工作。

专项监察采取煤矿自查、煤矿上级公司复查,煤矿及上级公司分别形成对各煤矿的自检报告,监察分局与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监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山东省能源局组成督查组进行抽查督查的方式。

(二)方法步骤

1.自查自改(即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

各煤矿、煤矿上级公司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照专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主动停产整改,自查完成后要形成自检报告,并于9月25日前报属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专项监察时,对认真自查、查出问题隐患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煤矿企业,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和问题隐患没有排查整治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且依法处理处罚煤矿上级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

2.专项监察(2021年9月25日至11月20日)

开展专项监察前,各专项监察组要认真分析研判煤矿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确定检查内容,运用煤矿安全执法系统,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方案和检查分工表,明确分工,对表检查,监察类型在监察执法系统上勾选为“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开展专项监察过程中,要认真检查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发现的数据造假、提供虚假情况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织调查处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移交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监察发现的突出和共性问题,要及时向煤矿上级公司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意见书》,督促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的责任,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发现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抽查督查(2021年10月20日到11月20日)

省抽查督查组对煤矿、煤矿上级公司开展自查自改、各监察分局和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查。

(三)工作分工

1.自查自改。由煤矿和煤矿上级公司负责。

2.专项监察。成立4个专项检查组,由4个监察分局及市级监管部门组成,各专项检查组人员不足的,可以聘请专家;各专项检查组要根据检查的范围明确被检矿井,不得出现漏检,要制定具体方案开展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专项监察。

3.抽查督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山东省能源局组成省抽查督导组,对专项监察情况开展抽查督查。

五、重点内容

(一)瓦斯防治情况。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防治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合格;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及履职能力;是否建立瓦斯防治相关的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4项措施,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等情况。是否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制定瓦斯检查计划,配齐专业人员,严格瓦斯检查。是否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是否采取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二)瓦斯参数测定情况。低瓦斯矿井是否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是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存在瓦斯涌出量超过规定,矿井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情形。非突出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等情形之一的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完成前是否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对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临界值、工作面预测方法、指标及临界值、保护层开采保护效果及范围、钻孔有效抽采半径等技术参数进行考察;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是否按规定测定各水平、采区、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坚固性系数、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以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按规定填绘在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上。

(三)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瓦斯事故隐患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是否降低了煤炭产量;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带班矿领导是否在现场指挥。

(四)防突工作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是否根据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是否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设计并经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时,采取的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是否符合矿井实际与规定;在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是否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程序、钻孔布置、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开展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验证(预测)指标、方法及临界值是否符合要求,钻孔布置和超前距是否符合规定。工作面防突措施的选取与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落实;工作面采掘作业时是否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揭煤作业程序和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对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五)抽采达标评判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制定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采取区域预抽措施时是否做到人工计量与自动计量比对,采掘作业前是否经抽采达标评判合格。

(六)“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落实情况。煤矿是否根据生产实际编制“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并由上级公司审批;是否按要求组织落实,并定期分析、考核、总结。

(七)瓦斯地质情况。煤矿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石门揭煤区域、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定期下发地质预测预报单;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煤层地质异常探测工作。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是否按照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

(八)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是否按要求完成升级改造及验收。甲烷传感器安设地点、报警、断电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煤矿与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的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等各系统使用是否正常,传感器发生报警时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录入报警原因与处置措施。

(九)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井下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有违规动火作业情形,是否违反“六严禁三严格”措施要求。电缆、输送带、风筒等入井前,是否抽样进行阻燃性试验,阻燃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带式输送机堆煤、跑偏保护及烟雾传感器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是否符合《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制定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违规在可能连通火区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

(十)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对开展专项监察的重要性认识,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监察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煤矿、煤矿上级公司要认真组织自查自改工作,煤矿、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安排,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全面排查、认真整改,严格落实自查自改责任。各专项监察组要认真检查,严格落实问题隐患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核查的单位,并在执法文书中载明。有关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停产停工整改或停产整顿矿井,要安排驻矿监管人员监督隐患整改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各监察分局要按照分片、分矿联系制度,对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煤矿进行巡查或抽查,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信息联络员随时调度掌握进度。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相关设备设施使用。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履行验收程序,严把复工复产安全关。

(三)推动集中攻坚。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针对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及共性问题纳入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提出意见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专项监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突出性问题,细化攻坚措施,努力做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及时报送总结。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监察分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及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曝光典型案例等情况,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见附件),提出的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防灭火工作建议和监察意见等。专项监察工作总结,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OA系统邮箱。

联系人: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李天同,电话:17553100286

山东省能源局杭乾乾,电话:1596666198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本局:局领导。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