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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15
关于2021年炼化焦化企业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75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炼化、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451号)规定,决定对超能耗炼化、焦化企业执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能源局《关于2021年炼化焦化企业监察情况的函》,监察周期内全省炼化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标准均符合相关规定,用电不加价;对潍坊振兴焦化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二档加价标准。具体执行企业名单、加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公布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及时收取加价电费。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附件:执行阶梯电价企业名单(焦化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附件
执行阶梯电价企业名单(焦化企业)
单位:千克标准煤/吨、元/千瓦时(含税)
备注:《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451号)规定:对焦化企业实行基于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捣固焦炉单位能耗不高于140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不加价;140—150(含)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高于150千克标准煤/吨的,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