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自治区境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和产能核定工作,盟市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煤矿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初审。
二、生产能力核定涉及产能置换的,由盟市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经自治区能源局初审后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
三、收到盟市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上报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初审意见,条件具备的,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产能核定确认意见或不予通过的意见。
四、生产能力核增的,盟市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要求,修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手续取得后,自治区能源局对煤矿产能予以公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它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执行。《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0〕549号)同时废止。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