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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开庄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1-04

 

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开庄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开庄铁矿开采项目位于兴隆县孤山子镇,由原兴隆县孤山子鑫兴铁矿和兴隆县蓝旗营乡开庄铁矿整合而成。本项目采用地下开采,矿区面积3.9273平方公里,开采规模11.0万吨/年,开采标高为+460m~-63m,服务年限6.2年,开采区内开采10个矿体,Fe1、Fe3-2、Fe2、Fe4-1、Fe4-2、Fe5-1、Fe5-2、Fe6-1、Fe6-2、Fe6-3号矿体,设计利用资源储量134.9万吨。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选用浅孔留矿法开采。

本项目主要工程涉及:保留和改造竖井SJ1和回风井FJ1作为罐笼井和回风井、保留XPD2、XPD10作为本工程组成继续使用,新建6个工业场地、10个风井场地,新建矿区道路,2个废石临时堆场,新建2个矿石密闭库,配套建设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及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总投资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0万元,占总投资的29.23%。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承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和《兴隆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二、经研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改善。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禁采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过程不得危害民房安全,按照相应的安全距离要求和设计规范留设安全保护矿柱,严禁超界开采。允许开采范围:Fe1、Fe3-2号矿体只允许开采7勘探线以东矿体。Fe4-1号矿体只允许开采100勘探线以西104勘探线以东矿体。Fe4-2号矿体只允许开采401勘探线以北矿体311m标高以上矿体。严禁开采范围:Fe1、Fe3-2号矿体严禁开采7勘探线以西矿体。Fe4-1号矿体严禁开采100勘探线以东及104勘探线以西矿体。Fe4-2号矿体严禁开采401勘探线以北矿体311米标高以下矿体及401勘探线以南矿体。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按照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矿石地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水袋填充炮孔、井下喷雾洒水抑尘等抑尘措施,减少回风井废气排放。工业场地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减少颗粒物排放。矿石密闭储库设置洒水抑尘措施,矿石装卸作业须在密闭库内。矿区道路路面采用采取道路硬化、定期清理运输道路路表浮土、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物料运输采用苫布遮盖,严禁超载,加强矿区道路两侧绿化,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减少扬尘源产生。经预测,各场界颗粒物排放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7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废石部分用于项目场地及矿区道路平整硬化,剩余用于充填现有采空区在废石临时堆场暂存,禁止在矿区范围内长期堆放,临时堆场设洒水抑尘设施。本项目实施后,颗粒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572吨/年。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水泵提升至场地内蓄水池,经沉淀后用于采矿生产、场地抑尘及绿化用水,剩余部分在厂区建设储水池妥善贮存,不得外排。矿井涌水进行绿化等综合利用时,水质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要求。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空压机、风机、绞车基础减震并布置在厂房内进行隔音降噪,空压机加装消声器,矿区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村庄敏感点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地下开采废石全部用于充填井下采空区;沉淀池沉泥混入废石全部回填采空区;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措施得到严格落实。要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转。对废气、噪声等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七)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山施工、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工业场地周边及道路两侧栽植绿色植物进行绿化。落实本项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时恢复矿区生态;矿山服务期满后按要求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八)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正式运行后,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验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督由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