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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四川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21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近日,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近日,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为便于理解掌握《工作细则》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5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的等级划分、处置流程等作出新规定,并要求省级及以下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预警信息分级标准。由于《管理办法》与202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与追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存在较大差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确保紧急情况下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准确避险,避免事故扩大,结合我省煤矿灾害严重、地质条件复杂的实际情况,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制定了《工作细则》。

二、出台过程

应急管理厅先后征求各市(州)县应急管理部门、国有重点企业及部分煤矿、社会公众意见。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工作细则》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强调坚持“分类分级、科学规范、及时处置、闭环管理”的原则,建立以煤矿及上级企业为主体、监管监察部门各负其责又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预警信息等级划分。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及紧迫性等因素,根据《管理办法》将原有的“超限报警”统一规范为“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等级由原来的“三、二、一、零”级调整为“红、橙、黄、蓝”四级(风险由高到低),同时规范了各类报警事件的统计规则。

(三)工作责任。明确煤矿及上级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以及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的监督指导责任。

(四)预警信息处置。建立了“值班查看-预警接警-响应处置-分析研判-核查反馈”闭环工作流程。重点规定了分级分类精准避险制度,明确了不同预警等级和情形下的紧急避险撤人要求,以及计划性作业的报备管理、预警信息核查分级负责、恢复作业条件等具体要求。

一是确定预警响应流程及监测预警信息推送范围。明确了从预警接警到核查反馈的完整工作链条,确保响应及时、信息畅通。

二是实行分级分类、精准避险制度。区分计划性作业与非计划性作业引发的预警信息。计划性作业:规定提前2小时报备,按照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置,严禁“停短报长”,并明确了应急处理和紧急避险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仍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人员。非计划性作业:根据预警类型、等级和影响范围,分别明确最近的安全紧急避险撤离至的地点,必要时可撤离至地面。例如,发生瓦斯、一氧化碳、烟雾、主要通风机停运等红色预警信息,或预判可能出现瓦斯突出、透水等事故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井下全部作业,组织所有人员紧急撤离至地面。各煤矿企业应据此修订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是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预警信息核查主体。对“红、橙、黄、蓝”四级分别明确了核查责任单位,并规定核查单位应于预警信息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报告上传至监测预警系统,严禁委托煤矿及上级企业代替核查。同时要求定期分析研判预警信息成因,减少误报警。

四是明确恢复作业条件。监测预警信息核查处置结束后,须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作业现场符合安全条件。根据不同预警信息核查主体:由煤矿及上级企业核查的,须经煤矿矿长及上级企业负责人同意;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的,须向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报备后,方可恢复作业。

五是明确数据联网中断处置要求。发生数据联网传输预警信息时,若矿端监测预警系统正常运行,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矿端系统运行中断,须立即停止井下作业并撤出所有人员至地面。

(五)监督检查。规定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监管监察部门不得过度执法、煤矿上级企业不得过度考核。同时,明确了对6类典型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将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纳入煤矿安全“查企督政”检查重要内容。

(六)附则。规定《工作细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负责解释。

(七)附件。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了瓦斯、一氧化碳、主要通风机、风筒、烟雾、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水害监测系统、联网数据传输等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明确了预警信息核查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