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
公众号

关注官方公众号

行业动态
山西省:做好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25-11-04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摘要: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市能源局,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山西省内所有证照齐全的生产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均应建立《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并进行生产能力公告,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一)信息建档。煤矿企业登录“山西省能源监管信息平台—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或更新《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井工煤矿附件1,露天煤矿附件2,以下简称管理档案),并按属地监管关系向各市县能源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上报资料应加盖煤矿企业、市县能源局公章。具体填报说明见附件3。

(二)资料核实。各市县能源局按照属地监管关系对煤矿上报的相关信息逐级核实,核实无误的按分级原则建立管理档案;信息存疑的应进行现场核实,填报信息与现场不一致的由煤矿更正后重新上报。

(三)省(市)局公告。省(市)能源局对核实无误的煤矿按分级管理原则在其门户网站进行生产能力公告(附件4、附件5)。

(四)煤矿公布。煤矿取得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后,应将有关内容(见附件6)在煤矿醒目位置主动公布。

二、公告类型

(一)首次公告

新建、改扩建、重组整合等建设煤矿首次公告所需资料:

1.管理档案: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档案编号由信息平台自动生成(井工煤矿附件1,露天煤矿附件2)。

2.相关证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相关批文复印件: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或重组整合方案批文,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批文,初步设计批文、竣工验收批文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报送)、地质报告批文、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批文、瓦斯等级鉴定批文,涉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定的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情形的需有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

4.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附件7)。

5.煤矿智能化等级评定公示。

6.图纸: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图(签字、盖章)。

(二)变更公告

煤矿生产能力、证照、灾害类型或等级、隶属企业、煤矿名称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或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现采煤层、采煤工艺、生产系统、最大单班入井人数等生产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管理档案、变更公告。其余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在上述重要信息变更时一并变更。变更公告所需资料:

1.变更信息对照表(附件8)。

2.涉及煤矿生产要素信息变化对应的相关资料。如生产能力核增的需提供生产能力核定批文和环评批文;技术改造后发生相关生产要素变化的,需提供技术改造相关批文;证照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明确需要进行生产能力评估的,需提供生产能力评估批文。

3.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

4.图纸: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

5.上一次公告及管理档案。

(三)取消公告

对因关闭退出、技术改造、减量重组等原因不具备独立生产系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注销、主要生产要素与实际严重不符、已核销生产能力的煤矿,取消其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各市发现应取消公告的,应书面报告省能源局予以取消;省能源局发现应取消公告的,直接发文取消公告。

因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原因停产两年以内的合法合规煤矿,可以继续保留煤矿产能公告,但必须正常延期。

(四)恢复公告

取消公告的非关闭退出煤矿,要尽快整改,重新登记恢复公告。属于事故矿井的,相关市县能源局还要按照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其进行生产能力评估。恢复公告所需资料:

1.按变更公告资料准备。

2.事故煤矿生产能力评估批文及复产验收结论。

为简化资料存档,除首次公告、恢复公告外,省能源局只留存相关资料的扫描件电子版。

三、分级审查和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生产能力公告实行资料分级审查、建档、公告的原则。

(一)首次公告、取消公告、恢复公告,以及涉及生产能力、开采水平、井筒信息、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自燃倾向性、采掘(含开拓)工作面个数、主提升(运输)系统设备型号信息变更的由市县能源局初审后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复审后建档并在官网公告。

(二)其他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信息变更的由市能源局负责审查资料、合格的由市能源局建档和在官网公告。

首次公告、取消公告、恢复公告由省能源局发文确认,可在省能源局官网查询;变更公告信息可在省或市能源局网站查询,管理档案由企业登录“山西省能源监管信息平台—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管理系统”查询或由省、市能源局发送至煤矿企业工作邮箱。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信息是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煤矿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市县能源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明确专人负责,深入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煤矿对登记建档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负主体责任。煤矿主体企业要及时对所属煤矿生产要素信息进行检查,督促煤矿变更或纠正,确保信息正确。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县能源局要以生产能力公告为基础,统筹日常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任务,科学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开展动态核查。动态核查要严格落实国发〔2024〕54号文件要求,将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信息管理与其它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减少入企频次,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各市县能源局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置群众举报问题。发现煤矿超能力生产以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及时移交。发现煤矿生产能力等主要生产要素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或者管理档案过期无故不延期的,责令其限期更正。省能源局不定期对市县能源局动态核查情况及煤矿生产能力公告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市能源局应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做好基础资料存档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变更公告煤矿信息汇总表(附件9)、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及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上报省能源局(加盖市能源局公章);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市年度公告核查情况上报省能源局(加盖市能源局公章)。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0〕489号)《关于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2〕184号)废止。

附件:1.(井工)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

2.(露天)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

3.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管理档案填报说明

4.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变更公告文本格式

5.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文本格式

6.***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公示内容

7.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相关规定组织生产承诺书

8.变更信息对照表

9.变更公告煤矿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