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
公众号

关注官方公众号

行业动态
贵州发布做好四季度及岁末年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8

各市(州)、各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

2024年10月份以来,全省已发生5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此外,还发生2起煤与瓦斯突出、1起采面异常涌水、多起瓦斯高值超限涉险事件。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10月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专题组织召开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商会议,对做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强调。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立即警醒起来,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立即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四季度及岁末年初矿山安全工作。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风险会商研判

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全体职工对2024年以来所有警示信息进行再传达、再学习、再警示、再排查、再整改、再落实,做到应知应会。进入四季度以来,凡是辖区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件的,要在近期组织召开一次全县警示教育大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让矿山企业受触动、真行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按照省到市、市到县、县到矿山企业、矿山到班组要求,逐地逐矿全覆盖开展风险会商研判,找准找全需要重点管控的矿山企业和重大安全风险,建立辖区、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台账,共同制定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人,严格重大风险管理。

二、加强重点工程管控,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现场和重点时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4〕49号)要求,加强重点工程“事前、事中、事后”及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未召开现场会、未进行安全确认、未落实带班跟班作业要求、未安装视频或视频不能清晰监控现场情况的,一律不许作业。要按照《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谨慎使用高分子材料,确需使用的,每次使用都要制定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明确具体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使用量及施工工艺,报经矿长同意,在上级公司监督下实施。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视频抽查、现场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重点工程和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对不落实文件要求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2024)查清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矿山企业切实加强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条措施、“一通三防”工作三十条措施、顶板管理九条措施等工作要求。对发生浓度3%及以上的真实瓦斯超限的煤矿(因停电、打钻喷孔造成的除外),以及《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重新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部门按规定重新开展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

四、突出执法重点,严格开展“一案双查”

对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要一律采用“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方式,其中中夜班要有一定的检查比例。要将今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件、真实瓦斯超限3次以上或发生重大瓦斯超限的煤矿以及采掘接续紧张矿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力度。要综合运用“实测实量实名制”“复听调度录音、复看监控视频、复查人员轨迹、复盘工伤事故分析”等有效方法,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坚决防止“蜻蜓点水”“花式执法”。严格落实“前有检查、后有监督”工作机制,对明显存在安全基础类问题隐患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开展执法责任倒查。发现矿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要开展“一案双查”“一案双罚”,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各矿山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值班值守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过程调度,完善叫应、回应、响应机制,遇瓦斯高值超限、极端天气、突水征兆等,要第一时间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险情后,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落实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治“双向奔赴”机制,第一时间组织救援,确保救援措施得当,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对正常生产建设的每一处矿山,矿山安全监管主体部门要都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学习传达本通知要求,确保工作最后一公里不脱节。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将组织省级检查组,对各市州开展“双全日”工作、落实49号文及本通知要求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县可成立相应的检查组,对辖区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走形式走过场、敷衍应付的,要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贵州省能源局

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