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15条,主要的修订亮点有:
一是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二是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表述。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三是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是完善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工作,应当与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每年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五是明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六是删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内容。鉴于国家已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删去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七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修改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名称。
《实施办法》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强化风险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整改等事故预防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