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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3
为持续改善唐山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唐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1.从事煤炭经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
2.“禁燃区”和“双代”完成改造区域,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
3.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
4.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网络销售、电话约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
三、凡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销售和燃用的劣质散煤。对于妨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劣质散煤整治工作,举报违法销售行为(有奖举报电话:12315),以实际行动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告。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唐山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