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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长治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5-14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
摘要:现将《长治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协同控制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为主线,统筹推进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管控治一体推进,以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为重点,不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融入汾渭平原联防联控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健全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持续实施工业源、移动源、燃煤源和社会面源综合整治,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坚持完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持续强化压力传导和监督帮扶,不断激发县区、企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内生动力,化被动为主动,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加快形成美丽长治建设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

1.坚决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总量2024年、2025年约束性指标;2025年,市区PM2.5浓度稳定达到35微克/立方米。

2.2024年,潞城区空气质量指数退出全省后30位,PM2.5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余县区2024年年度目标和各县区2025年年度目标根据国家、省下达我市的任务另行分解。

(二)力争性指标

1.2024年,除潞城区外,全市11个县区PM2.5浓度全部达标。

2.2024年和2025年,平顺县空气质量稳定排名全省前三位,其余县区空气质量排名在全省稳定前移。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1.严把两高一低项目准入关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总量控制、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双碳目标等相关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能耗、物耗、水耗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大宗物料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项目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其余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潞城区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提出更严格的准入要求。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煤电项目除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优化升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从能耗、环保、安全、技术等全面推进全市钢铁行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实施金烨钢铁加氢冶炼项目,引导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鼓励钢铁企业实施实质性兼并重组。到2025年底,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达到5%。在建、拟建焦化项目应按照能效标杆水平和深度治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按要求开展焦化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考核,加快提升焦化行业节能环保安全水平。(市工信局牵头,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在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前提下加快支撑性、调节性煤电项目建设,对存量煤电机组实施节能降碳、灵活性改造和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提高先进燃煤机组占比。持续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不断提升规范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3.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快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升级改造。鼓励潞城区率先淘汰辖区内步进式烧结机、12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等限制类工艺装备,其他区域按照省定时限完成淘汰。(市工信局牵头,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有序淘汰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2025年底前关闭天脊集团燃煤发电机组。严格落实社会独立煤炭洗选新增产能减量置换政策,持续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促进煤炭洗选行业规范发展。(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4.大力培育绿色生态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经营主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降碳减污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带动全市低碳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治理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二)持续推动工业领域污染减排

5.实施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全市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及时出台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发展方向,高起点设立准入条件,因地制宜完善集中供热、集中治理等设施,避免产业集群无序发展,污染下乡。(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全面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以化工园区为重点,组织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旁路排放、无组织放散、道路扬尘、裸地扬尘、物料露天堆放等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推动实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循环化改造,大力发展绿色运输,全面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鼓励涉VOCs园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式VOCs治理“绿岛”项目。(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6.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除长期停产和在建企业外,2024年10月底前,中宝水泥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监测评估。2025年12月底前,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完成中钢协公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7.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长治市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长政办规〔2023〕1号),全市15家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淘汰电厂除外)、5家钢铁、13家常规机焦、4家常规水泥熟料、2家玻璃、77家砖瓦窑、42家石灰窑、3家陶瓷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排放改造,2024年4月15日前完成改造方案制定,2024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鼓励已达到管控要求的企业提前执行,降低区域污染排放。潞城区建成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企业要提前至2024年6月底前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8.确保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淘汰一批、提升一批”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严格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废气旁路,全面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强化工业企业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存储和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全过程扬尘管控,重点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9.实施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2025年底前,除特殊工艺无法替代的,辖区内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基本完成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2024年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要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落实)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市场监管局、长治海关等按职责分别牵头落实)政府及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优先采购低(无)VOCs含量产品。(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10.实施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提出的10个关键环节,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继续开展全覆盖排查检查,实现问题动态清零。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化工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火炬燃烧装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1.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逐年上升,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持续做好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扎实做好天然气保供工作,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12.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实现负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要求,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市能源局负责)

13.巩固提升燃煤锅炉整治成果。全市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23〕1638号)要求,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大型工业企业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充分借鉴太原、吕梁等地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开展热电联产及大型工业企业远距离供热,替代农村散煤。(市住建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落实)

14.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进现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清洁低碳能源优先采用电能,在气源保障的前提下推广天然气替代。现有工业炉窑要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电厂热力、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煤层气、脱硫后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15.巩固提升清洁取暖改造成果。全面评估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持续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做好电源、气源、热源保障,将居民安全温暖过冬保障放在首位,巩固提升现有清洁取暖成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市住建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禁煤区,严防散煤复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对清洁取暖未覆盖的区域,强化民用散煤质量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6.完成散煤清零改造任务。持续开展海拔1200m以下散煤复烧区域排查,制定改造计划,2024年10月底前,力争完成上党革命老区散煤清零改造12万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电力公司配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7.全面开展农业领域散煤治理。开展农业领域散煤使用情况排查,有序推进农业种植和养殖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建立完善储煤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养殖企业、种植企业等农业用煤设施清单,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或洁净煤替代。(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持续降低交通领域污染排放

18.持续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按要求积极推行“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市交通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加快已纳入规划的重点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项目用地选址选线、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能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19.加快新能源车辆更新替代。加大市区(县城)建成区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押运、渣土运输等公共领域车辆和钢铁、火电、焦化、煤炭、煤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短驳运输、厂内运输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含电动、氢能、甲醇汽车)力度。潞城区要做好示范带动作用,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率先完成清洁运输改造。按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和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到2025年,市区范围内公共领域车辆基本实现使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公安交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0.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集运基地、机场、施工工地、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1.全面加强油品质量抽查抽测。加大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品油质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查抽测频次,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按要求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五)全面提升城市面源管理水平

22.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常态化开展施工、道路、裸地、堆场扬尘综合治理。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城市管理部门监管平台,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要实行分段施工。(市城管局落实)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市住建局落实)强化城乡主要道路扬尘治理,常态化开展机械化清扫保洁。(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按照职责落实)重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纳入企业清扫保洁范围,常态化开展清洗保洁,确保路面、路肩整洁无积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2025年底前,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加强市区裸地硬化或绿化,清理取缔各类违规堆场。(市城管局牵头,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加大城市绿化,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到2025年,潞州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2.88%。(市园林绿化中心牵头,潞州区人民政府落实)煤炭集运站等货物集运基地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3.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除省级、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以外,不再新建露天矿山。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以秸秆原料化、基料化、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为利用方向,培育一批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健全资源利用台账和监测监控能力,促进秸秆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提高秸秆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控制在90%以上。(市农业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严格落实《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健全县乡村网格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常态化开展露天秸秆焚烧专项巡查,特别是要抓好春耕前、秋收后、播种前等重点时段,科学有序、依法依规严查严管。鼓励县区加大秸秆露天焚烧科学监测监管水平,不断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5.加强油烟以及恶臭污染治理。主城区及各县城建成区严禁露天烧烤。巩固提升烧烤炭改电成效。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产生餐饮油烟的单位应设置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实施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等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6.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加强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市农业局落实)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按要求推进重点企业安装氨逃逸监测设备并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落实)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27.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2024年底前,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2025年,市区PM2.5浓度稳定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8.积极融入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措施的要求,积极融入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完善主城区周边“6+3”县区联防联控机制,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9.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按照《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23〕32号),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按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科学合理制定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精准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30.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创A行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创A行动,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着力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企业,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整体提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1.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2024年完成27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持续开展VOCs自动监测和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按要求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加快推进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面,推进开展实施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2.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走航监测、电量监控、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技术手段,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无人机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3.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持续实施生态环境部驻市“一市一策”研究,开展臭氧和颗粒物来源解析,基于VOCs光活性以及VOCs/NOx共同作用机制制定长治市本地重点涉VOCs企业和排放NOx企业的科学管控清单,加强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方面研究,按要求探索制定污染排放和碳排放融合清单。提高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规范性、时效性,实现每年及时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34.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适时启动《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司法局配合)

35.积极发挥财税和金融引导作用。严格落实国家、省峰谷分时电价、差别化电价、所得税抵免等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措施。持续实施清洁取暖财政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落实)根据新修订的全省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及时修订完善《长治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积极发挥气候投融资试点作用,创新发展绿色金融,推出一系列绿色信贷金融产品,加大对传统产业、工业污染治理、清洁运输改造等协同减污降碳工程的支持力度。(人行长治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市金融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

(九)压实各方治污责任

36.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细化制定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将重点任务工程化、项目化、清单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评估,督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考虑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37.强化考核评估。将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措施落实,按期调度各县区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有力的县区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激励;对工作不利,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地区,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报请市委督查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38.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县区空气质量排名,定期公布环境执法信息和超标排污的单位名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39.强化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生态日等宣传活动中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开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服务。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典型宣传,发挥榜样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40.强化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共治共享,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不断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举报渠道,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