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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22
新沂市、铜山区经发局、生态环境局,徐州供电公司:
根据《关于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相关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1355号)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已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徐州市中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执行上述三个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对已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徐州市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执行上述两个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