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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八钢富氢碳循环氧气高炉商业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发布日期:2023-11-23

   来源:新疆生态环境厅
摘要:你公司《关于报送〈八钢2500m3富氢碳循环氧气高炉(HyCROF)商业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八钢2500m3富氢碳循环氧气高炉(HyCROF)商业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八钢2500m3富氢碳循环氧气高炉(HyCROF)商业化示范项目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19′37″,北纬43°51′2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对现有A高炉炉体进行改造实现HyCROF工艺流程,高炉容积保持不变,高炉铁水产能由170.6万吨/年提升至245万吨/年,改造后A高炉增加的产能由八钢现有其他高炉(B/C高炉)进行置换,项目实施后八钢高炉炼铁产能(525万吨/年)不变;对现有A高炉的3座热风炉改造为顶燃式煤气加热炉,对高炉炉顶系统进行改造,增加炉顶均压放散煤气回收系统;对高炉现有2套水渣系统拆除重建;配套新建1套循环煤气加压及二氧化碳脱除装置。2.辅助工程,包括对煤粉制备及喷吹系统、高炉风口平台及出铁场、粗煤气除尘系统、干式煤气除尘系统、储矿(焦)槽系统及高炉主控楼进行改造。3.公用工程中供水、供热、消防等均依托厂区现有工程,新建1座110千伏变电站为新建装置提供电力供应。4.储运工程,包括对高炉供应氧气、氮气管网进行改造,新建从高炉至脱除二氧化碳装置间的煤气输送管道。本项目总投资7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1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19%。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八钢2500m3富氢碳循环氧气高炉(HyCROF)商业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2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91号),本项目符合乌鲁木齐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年)》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出铁场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4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炼铁-高炉出铁场”的超低排放指标限值。矿槽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炼铁-高炉矿槽”的超低排放指标限值。煤气加热炉(原热风炉)烟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通过70米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炼铁-热风炉”的超低排放指标限值。煤粉制备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炼铁-热风炉”的超低排放指标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颗粒物浓度须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4的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冷却循环系统排水、冲洗水全部循环利用;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预处理,最终排入八钢全厂废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煤气清洗水循环和污泥池、改造高炉水冲渣系统区域等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措施并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