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大力推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思想认识程度不高、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机构热企业冷、过度依赖中介服务机构、评审单位现场评审把关不严、评审制度及评分标准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工作职责。
非煤矿山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自主推进标准化建设,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保证标准化建设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标准化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教育培训内容,健全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制度,建立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标准化体系,并保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评审单位标准化工作职责。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标准化评审服务合同,全面、客观、公正、如实评审企业标准化创建真实现状,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制度,配合监审员工作并为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评审组织单位标准化工作职责。
评审组织单位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负责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以及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制定评审单位工作制度,负责将拟确定或调整的标准化评审单位上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分级确定或调整所辖区域内标准化评审单位并公示,负责监督标准化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具体负责接收标准化创建申请,组织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开展标准化现场复核工作,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复核情况,负责培训标准化评审人员,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应急管理部门标准化工作职责。
1.省厅工作职责。负责统筹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标准化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工作,负责确定标准化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并公告,对标准化组织部门上报的拟确定或调整的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进行审批,指派现场监审员对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现场检查进行全程监督,负责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选矿厂(含尾矿库,下同)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
2.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统筹管理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标准化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工作,负责标准化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确定,对标准化组织部门上报的拟确定或调整的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进行审批,指派现场监审员对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现场检查进行全程监督,负责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选矿厂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
二、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建设运行
(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
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T 2050-2016)或《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列标准(AQ 2037~?AQ 2046),按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等规定的建设步骤,全面完成标准化各项建设内容,确保标准化体系符合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的要求,确保其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推动标准化工作与双重预防机制深度融合。
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标准化建设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机融合,以标准化系统为载体,在标准化建设和运行中推进并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要将基于风险的安全管理理念贯穿于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在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分级管控安全风险;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的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其根源,改进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系统。
(三)强化标准化体系的动态循环运行。
标准化体系建立后,非煤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切实落实标准化体系的各项要求。尤其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标准化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同时,要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确定改进目标,制定改进方案,不断完善标准化体系,实现标准化体系的动态循环运行,提高标准化水平和安全绩效。
(四)确保全员参与标准化建设。
要特别注重全体员工的参与以及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的提升。要把全体员工作为标准化建设的行为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向员工宣传标准化建设的相关知识和工作信息,使员工充分理解标准化建设对于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作用;要组织对全体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掌握标准化相关知识,不断深化对标准化的认识,为标准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强化对员工的责任考核,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全体员工参与到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素质逐步提升。
三、进一步规范标准化评审
(一)严格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的审核。
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和动态监管,确保评审工作由技术力量雄厚、责任意识强、服务水平高的评审单位承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确定或调整的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基本情况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并报省厅备查。
(二)规范和统一非煤矿山标准化评分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已失效,2011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该行业标准制定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全省不再使用。目前,省厅依据AQ/T 2050-2016等新标准,正在抓紧修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新的评分办法,并于近期公布实施。201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仍然有效,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选矿厂的标准化评审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标准化等级评定。
1.报告。企业在开始创建标准化时,应告知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企业创建满1年,行业监管处(科)室认为可以提交评审申请的,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
2.自评。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创建工作组,对照相应标准开展创建,创建完成后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申请。企业自愿申请评定标准化等级,申请评定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当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和行业监管处(科)室出具的创建指导意见书,提出评审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企业,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
4.评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评审单位接到评审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当编写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要经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评审组织单位。
5.监审。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应指定一名现场监审员,对企业标准化评审现场检查全程监督,并在监审结束后3日内,撰写监审报告报送相关的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处(科)室,并对监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6.审查。评审组织单位应对评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对评审报告审查合格的,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审查不合格的,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7.抽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企业的比例不少于50%,并形成抽查报告。抽查不合格的,评审单位一年内不得开展标准化评审。
8.审核。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应当召开会议审核评审组织单位的审查意见书和监审报告,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委托评审组织单位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9.评估。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每年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自评1次并提交自评报告,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有效。
10.换证。企业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评申请或者直接申请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经复评或应急管理部门评估后,符合有关规定的,颁发新的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四)加强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后,要自主保持标准化体系的持续运行并不断改进。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和牌匾;未提出复评申请的,标准化证书到期自动作废;标准化水平达到更高等级要求时,可以自愿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更高标准化等级评审申请。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告的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在证书有效期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将证书、牌匾交回原发证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五)落实标准化企业激励政策。
对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规定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优先推荐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参加先进的评选;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标准化企业首次被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除依法必须实施行政处罚外,首次原则上以整改安全隐患为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其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并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时,要根据本企业的矿山类型、生产规模、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员工素质等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循序渐进、逐步深入,避免急于求成;要注重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的整体提升,注重企业硬件保障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坚决克服形式主义。
(二)聚焦问题,补齐短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改进工作方法,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标准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
(三)依法依规,强化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推进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开展标准化建设,但不能强制要求评审或将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四)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为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省厅正在组织开发企业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前,按现有方式报送纸质材料。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评审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该系统,实现标准化评审工作在该系统上运行,年度标准化自评报告在系统中上传,切实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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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