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自《山西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晋应急发[2020]89号)实施以来,全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尤其是加快推进社会独立洗(选)煤厂开展工作,并立即对辖区内洗(选)煤加工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表格见附件1),督促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整改完成后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且拒不整改的洗(选)煤加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程序
按照《山西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规定,一级标准化洗(选)煤加工企业由省厅组织考核定级,二级标准化洗(选)煤加工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考核定级,三级标准化洗(选)煤加工企业由县(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考核定级,考核定级结果上报省厅统一进行公示认定。各级考核定级选用专家时自行随机从省级专家库中按专业抽调,由各市应急管理局每月将本市(含各县、区)抽调情况统一报告省厅。
三、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学历水平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辖区内洗(选)煤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学历水平的提升,及时取得相应的资格,尤其是要加强指导社会独立洗(选)煤厂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推动洗(选)煤加工企业专业化队伍建设。省厅推出特殊政策,对已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学历提升的,凭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符合专业要求的中专及以上学籍证明材料可以参加企业负责人资格证考试,此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重新建立省级专家库
为进一步加强专家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省厅决定重新建立专家库,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晋应急〔2023〕320号)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推荐有意愿并符合条件的人员,认真填写《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发邮箱),报至省厅煤矿安全执法处,根据条件择优选用,被选用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专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五、不断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洗(选)煤加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省厅对全省洗(选)煤加工企业适时开展督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检查全覆盖1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月对辖区内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检查全覆盖1次,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同时,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将对全省洗(选)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进行抽查,省厅对通过的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抽查比例分别为10%,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通过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抽查比例为30%。对抽查不达标的企业,省厅将全省通报,并对考核定级时负责现场验收的专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撤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
各市应急管理局将本市负责洗(选)煤加工企业的分管领导、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等,连同企业摸排情况表于8月31日前报送,专家推荐汇总表于8月25日前报送至省厅煤矿安全执法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增海,0351-6819785;
电子邮箱:syjtmkzf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