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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江门供电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江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3年5月23日
(联系人:黄坚华;电话:3279717)
江门市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2023〕23号)要求,依法推动我市2023年度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江门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职责分工
江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执法检查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淘汰和依法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任务清单,细化分工,按照时间节点积极推进,确保辖区内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具体工作任务分工表详见附件。
三、进度要求
(一)全面部署阶段(2023年5月)。
5月中旬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和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制订我市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5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计划》,制定本县(市、区)工作计划,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二)执行监管阶段(全年)。
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规定,聚焦重点行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依法依规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要按规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依法依规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广东”网站等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领域,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三)总结阶段(2023年6月、12月到次年1月)。
2023年6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将各自负责领域内的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动联系,共享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
2023年12月15日前,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将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依法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清单及信息公开情况,函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2024年1月5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2023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需要召开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强化市县两级和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任务,妥善处理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加强督导宣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淘汰落后产能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区),采取通报、约谈方式进行督办。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政策扶持。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统筹用好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化信贷及价格政策,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转产转型。鼓励各县(市、区)结合亩均绩效评价工作,结合集群产业规划和布局及地区产业优势,引导要素向地区优势产业集群、行业头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聚,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合理科学的区域产业协同和供应链稳定、韧性的结构安排。
(四)做好信息公开。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畅通举报渠道。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职责分工积极对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的“地条钢”举报热线、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和产能置换举报平台,发挥我市“12345”等举报热线的作用。通过各类信访举报投诉平台依法依规受理投诉举报,按职责分工加大举报核查处置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