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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山西印发《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25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保障、是一项牵总的常态性的工作,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严格落实《办法》;要真普查、普查真、真治理,动态推进,精准掌握采掘区域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确保煤矿开采活动区域内水害情况查清楚、治到位。

二、煤矿企业要制定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计划方案或设计,明确普查责任分工、范围、方法、手段、时限等,全面查清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凡是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和普查实际工程未投入、结果依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的,必须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开展普查工作并编制普查报告。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资金投入;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和技术管理,严格组织会审、审批,确保取得实效。

三、煤矿企业要强化“治理有效”,严格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立足从源头上消除重大水害隐患。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和本《办法》等规定要求,认真编制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重点工程治理成果报告,强化井上下现场验收、效果验证、采前评价和审查审批。在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或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加强监测预警,年底前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通知要求,实现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正常生产建设露天煤矿要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并在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时,要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严格审查、核查、考核和验收。同时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纳入日常检查执法内容,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2年版)》,切实以严格精准执法推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