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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全省矿山开发整治、非法采矿问题整治、全省矿山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全省矿山综合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好转,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但当前部分战略性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受利益驱使,部分地区违法采矿现象出现反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努力实现我省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主要目标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通过集中整治矿产资源特别是钨、稀土、锂等保护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使得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违法行为,以及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转让矿业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全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从政策、环保、生态等方面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行业绿色发展,引领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按照因地制宜、因矿制宜的原则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明显优化。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各类产业规划的衔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使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矿山从开采资源、销售初级产品到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延伸。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矿业权设置审批。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优化矿业产业布局。重点整治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如产业目录禁止采矿项目、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等),未取得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等问题。(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水利厅)
(二)强化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好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重点整治无证和证照过期、证照不齐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非法采矿,采矿过程中污水、废气、粉尘和废渣等超标排放,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三)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矿产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监管,重点整治矿山企业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等问题。(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切实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重点整治矿山未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未按基金管理制度计提和使用;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山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未按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等问题。(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五)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重点整治未按相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已建成绿色矿山未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生产管理等问题。(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六)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和要求,重点围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开采,未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依法应予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责任部门: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国情调查,全面掌握我省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潜力。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对低品位矿、难选冶矿、新型材料矿产资源加强综合利用,提升矿产品研发水平,完善矿产资源产业链,提高矿产品供应保障能力,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重点排查资源端矿产保障供给不足、后备基础不牢,冶炼端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材料端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基础薄弱,循环利用端发展滞后等问题,整治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问题。(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并长期坚持,分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规范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以前)。制定全省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各市、县(区)要广泛动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保障工作机制,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
(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梳理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2023年4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逐级报送至省整治规范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扫黑除恶日常工作中发现、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等重点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按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到位。该曝光的曝光,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省、市两级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
(四)规范提升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并长期坚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整治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从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业权设置、矿业权出让和监管、矿山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对照目标要求,对矿山企业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对本地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上报设区市审查核实。设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本区域所有矿业权的20%。设区市总结报告于2023年10月31日前报省整治规范工作专班办公室。11月底前,省级专班对各设区市开展抽查,省级专班各部门根据职责提交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充分认识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严从实抓好整治规范各项工作,以实际成效推动矿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级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从省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筹协调调度推进专项行动,省政府将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本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压实工作责任。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次行动顺利开展。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四)强化督促指导。省级工作专班适时对地方开展的集中整治、规范提升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上情下达、信息通畅。各设区市政府按照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有关要求,对县(市、区)进行抽查核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例,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曝光;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