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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内蒙古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03-09

来源:内蒙古应急管理厅
摘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后将修改意见于2023年3月10日前反馈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无意见亦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梁国庆,联系电话:0471-4825164,电子邮箱:398825004@qq.com。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结合自治区非煤矿山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决策部署,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为基础,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进行系统辨识、科学评估和分级管控,把安全风险控制在事故隐患形成之前;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全面排查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形成的事故隐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持续推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依法建设原则。《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全面建设原则。通过分析总结2017年、2020年国家在我区开展的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经验,全区所有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具备了全面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条件。大中型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与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相结合,小型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与标准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相结合。

——系统防控原则。开展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综合研判,从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两道防线,全面建立覆盖矿山企业和外包施工单位,覆盖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关闭全过程,覆盖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岗位、重点工序和重点部位的双重防控体系。

——全员参与原则。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项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和每个具体工作岗位,组织全员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教育培训,开展全员、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真正做到全员参与、人人有责。

——分级管控原则。对辨识的风险和排查的隐患实行分级管控,强化对重大风险的管控和重大隐患的治理,实现风险可控、隐患可防的目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动态监管,明确监管重点,落实针对性监管措施,提升科学化、精准化监管水平。

——持续改进原则。通过辨识风险、管控风险、排查隐患和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定期评估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促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三)目标任务

1.2023年9月底前,推动完成大中型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推动完成小型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实现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将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企业名单于2023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2024年6月底前,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完成辨识安全风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绘制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形成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的双重预防机制和运行模式。

二、着力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班组员工代表为成员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协调部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要制定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制度,编制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内容、职责分工、保障措施、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等相关内容,扎实做好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自身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企业,首次风险辨识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帮助开展相关工作。

(五)开展全员培训教育。企业要组织对包括主要和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和外包单位管理及作业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开展关于风险管理知识、风险辨识评估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方法等内容的培训,使全体员工真正树立起风险意识,掌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知识,具备参与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能力,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并将相关知识和理念传播给全体员工,带领全体员工以正确的方法开展工作。

(六)合理划分风险评估单元。单元划分一般按照生产系统→区域→场所→岗位(设备设施、作业活动)等分层次逐级进行,应覆盖所有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作业活动等,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和危险场所。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可分别参照《地下矿山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单元划分表》、《露天矿山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单元划分表》和《尾矿库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单元划分表》。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备设施分布状况和管理需要等情况,灵活增减单元划分的层级和数量,但不能遗漏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关键环节。

(七)全面辨识各类风险。企业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参与安全风险辨识,利用岗位人员对作业活动熟悉的优势,对单元中的作业活动、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岗位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要突出关键岗位或危险场所,尤其是凿岩工、提升机司机、爆破工和通风工等关键岗位和大面积采空区、头顶库、高陡边坡、排土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与煤共(伴)生矿采掘工作面、深部矿井岩爆区域等危险场所的安全风险辨识,将风险影响因素、成因、可能的影响范围和事故类型查明,将其作为管控风险、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重点。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安全风险清单应包括事故类型、风险点(区域/场所)、涉及的设备设施、涉及的岗位(作业活动)以及关注程度等相关内容。

(八)开展风险评估分级。在全面辨识安全风险的基础上,企业要认真分析风险导致事故的条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性,通过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级。推荐企业采用LEC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风险矩阵分析法(LS)、风险程度分析法(MES)。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风险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获取评估所需信息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简单易行的、便于操作的评估方法。在确定每一项安全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推荐按照短板原理(选择评估单元中安全风险的最高等级作为该评估单元的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每个生产系统或生产区域的安全风险等级。在确定了每个生产系统或生产区域安全风险等级的基础上,企业要综合矿山固有风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及运行等情况,自评矿山风险等级,并将自评结果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九)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分级的结果,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的生产区域,在矿区总平面布置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尾矿库周边环境图等图纸上绘制全矿“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将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的安全风险等级展示出来。对于重要系统或区域,可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绘制单独的风险分级分布图,如对大型复杂系统,可按生产中段平面分层绘制。

(十)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辨识出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企业要从管理、制度、技术和应急等方面综合考虑,通过消除、终止、替代、隔离等措施消减风险,或者通过改造、修理等工程技术手段或个体防护手段降低风险,或采用管理和监控手段监控风险,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要重点抓好高风险工艺技术、高风险设备设施、高风险材料和高风险岗位的防控,抓好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风险防控,抓好外包队伍施工、井下动火作业等环节的风险防控。要注重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加强远程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更新,及时淘汰落后工艺装备。

(十一)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企业要根据安全风险分级结果,明确各等级安全风险相对应的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人员分级管控的范围和责任,将责任分解到与生产过程相关的领导、部门、车间、班组的每个人,形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表》。要重点关注和管控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对于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应实施多级联合管控,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遏制各类事故。要加强岗位风险管控,员工进入作业岗位时,必须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表对岗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和各项管控措施进行安全确认,并进行班组安全风险预知、设备检查等活动,消除不规范行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岗、管控到位。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安全风险预知预控的复核检查,确保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对岗位出现的异常情况或临时生产活动应立即进行现场风险分析,要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在管控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后续相关活动。

(十二)开展风险公告和警示。企业要在矿山入井(坑)口、交接班室等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将危险有害因素、事故类型、后果、影响范围、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责任人、有效期、报告电话等信息标识清楚,公告内容应及时更新和建档。要制作重点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岗位安全操作要点、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便于员工随时进行安全风险确认,指导员工安全规范操作。要将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作为岗位人员安全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基础资料之一,并在应用中不断补充完善。

(十三)强化检查督促落实。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和职责分工,从矿级负责人、车间(部门)负责人直至班组长,层层带头示范,级级传导压力,逐月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日常管理中对相关单位、责任人通过查阅相关记录、抽样检查、现场考试等方式,对其安全风险管控认知、岗位风险识别、管控措施落实等方面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真实、准确、可追溯,确保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避免出现重形式、轻实效的问题。

(十四)加强变更风险管控。企业在实施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应用新设备设施或工艺技术、大型设备安装与检修、停产复工、发现重大不符合项、地质条件出现显著变化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后,必须对安全风险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实施新的管控措施;企业组织机构发生变化,要评估、改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措施,落实责任主体,确保风险可控、隐患可查。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作面、生产巷道、运输道路、边坡、尾矿坝等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场所,应随变动情况适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调整管控措施。

(十五)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完善现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报告、销账的闭环管理。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十六)强化实施绩效考核。企业要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依据检查结果,重点从风险评估与实施职责落实、风险管控流程覆盖的深度和广度、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实际安全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奖惩激励,确保按进度计划完成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任务,实现双重预防工作绩效。

(十七)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平台,构建完整的安全风险数据库,开发与安全风险管控相适应的处理模块和表单,将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相应管控措施清单,以及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安全风险辨识技术支撑体系信息(安全风险事件库、安全风险辨识方法模型库、相关标准等)包含其中,并逐步将信息平台与相关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终端通过互联网连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实时监控,以及对企业安全风险的实时感知,实现事故后治理向事故前风险管控的转变。

(十八)构建常态化工作机制。企业要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整合到现有管理体系尤其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中,融入到企业的整个生产活动和业务流程中,使之成为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针对日常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企业要认真分析原因,剖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对发现的偏差及时逐项纠正,确保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持续改进和闭环管理。

三、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十九)科学评定矿山风险等级。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结合矿山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等因素,及时调整、确定、变更原风险等级(原A、B、C、D四级分别对应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高风险及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并按要求进行公告。各地应根据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其风险级别,并相应调整监管措施。

(二十)落实区域风险管控职责。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了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后,依托现有安全生产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绘制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分布图。要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管控重点。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检查重大风险矿山企业落实管控措施,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检查较大风险及以下矿山企业落实管控措施,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和管理等措施,把重大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二十一)实行差异动态监管。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区域、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要紧盯重大安全风险,落实重点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重大安全风险可控。要采取“双随机”、突击暗查、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推动企业加快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二十二)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把安全准入关,对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安全风险不可控制等非煤矿山一律不予许可审批;要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改、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二十三)强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化应用,实现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针对高风险和存在重大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和紧急避险等设备设施的使用,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提升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二十四)注重问题导向,适时总结提升。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和组织专家力量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指导,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检查推动,督促指导各矿山企业深入分析研究,定期梳理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办法;对消极应付、工作推进落后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处理力度。要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在辖区内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请各盟市应急管理局每半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地区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系人:梁国庆,联系电话:0471-482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