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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划定广西梧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一)Ⅰ类禁用区。

自2020年9月1日起,以下区域内禁止使用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Ⅰ类禁用区以梧州绕城高速为界,合围而成封闭区域,包含以下道路和地段范围。

东起:旺口隧道、梧州东出口、梁屋立交、西江特大桥、塘源村、上雷岭隧道、熊冲隧道、思念村(含边界道路)。

西至:梧州西收费站、灶君冲村、浔江大桥、包茂高速长洲区出口、窝田村(含边界道路)。

南起:河步立交、河步村、苍梧南互通立交桥、青山庙、梧州南/广州方向出口(含边界道路)。

北至:旺村、梧州绕城高速(梧州连线)、夏郢服务区、旺甫思良江特大桥(含边界道路)。

(二)Ⅱ类禁用区。

自2020年9月1日起,Ⅰ类禁用区内的施工工地列为Ⅱ类禁用区。Ⅱ类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且需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Ⅱ类限值要求。

(三)Ⅲ类禁用区。

自2020年9月1日起,以下区域内禁止使用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且需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万秀、长洲城区:以锡海线(三龙大道路段、红岭路段)新龙路以东,锡海线兴龙路口东路段、惠民小区北路段、新兴二路、西环路、光华巷、桂林路以南,白云路、阜民路以西,西堤路、西江一路、西江二路以北合围而成(含边界道路)。

龙圩城区:以S304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公路养护中心路口至龙兴路的规划路段以东,新街、高冲街以南,凤岭街、苍梧大道以西,锡海线(苍梧大道路口至S304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公路养护中心路口)以北合围而成(含边界道路)。

三、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二)各类施工工地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将不合规的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

(三)在我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后,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取得环保登记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完成编码登记后方可使用。

(四)应急、抢险工程等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及管理要求。

五、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