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确保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稳定是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完成的政治任务。9月2日和9月14日,唐山迁西县和张家口宣化区接连发生两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非煤矿山还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短板漏洞,给全省各地非煤矿山企业敲响警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扭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特殊时期采取超常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
(一)对已停止火工品供应、停产停建的非煤地下矿山,除正常通风排水作业外,即日起不再进行井下其他作业活动;确需进行井下设施、设备、巷道、采场检维修作业的,由企业制定检维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井下检维修作业期间政府必须安排人员驻矿盯守。有关部门要加强火工品出入库和流向监管,及时收回清空矿山企业火工品库存。
(二)对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按照包保责任制有关规定,县、乡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巡查检查或驻矿盯守各项要求,切实压紧压实压牢责任,严防停产停建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发生。凡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格生产建设矿山安全监管
(三)对正常生产建设矿山企业,要严格标准严格条件,组织开展全覆盖、地毯式地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坚决依法停产停建整顿,严防带病生产建设再次引发事故。
(四)10月底前,正常生产建设和实施检维修作业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准开展动火、高空、吊装、起重、排险、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紧急情况下确需进行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管理,竖井提升系统罐笼、斜井提升系统人车、斜坡道无轨运人车辆每次运送人员限乘人数不得大于9人;单班入井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要将入井人数降到30人以下,其他地下矿山单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
(五)矿山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及以上的,凡未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防治水专门人员、建立探放水队伍、配置防治水专用设备的,未采取物探、钻探手段开展防治水工作的,排水能力不能满足规程和设计规定的,排水泵超过检测检验周期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到位前,一律不得开展井下生产作业。
(六)强化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全面排查采掘巷道应支护未支护以及支护不到位、顶板和两帮浮石处理不及时、老采空区未按规定进行治理、新采空区不采取措施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严查支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人员进入采场、作业前未进行冒顶坍塌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点上方存在危岩浮石冒险作业、顶板撬毛排险不规范、同一采场凿岩和处理浮石平行作业等行为。
(七)生产基建矿山凡存在老采空区未探明治理、老空积水未探清排净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建设,采取地表物探、钻探等技术手段探明老采空区位置、范围及积水情况等,在老空水疏排干净、采空区治理到位后方可复工建设。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同意,疏排老空水、治理老空区时间可不计入建设工期。
(八)基建矿山凡违反建设顺序规定,未优先贯通安全出口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生产矿山开拓系统、生产中段、采场、避灾路线未形成两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的、梯子间上下不联通不可靠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三、严字当头加大执法力度
(九)开展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执法检查,严查超能力、超强度、不按批准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非煤地下矿山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严查外包队伍相关资质、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以及挂靠资质、非法分包、层层转包、“草台班子”临时拼凑队伍等行为,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除出河北非煤矿山市场。同时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部署,加大对非法采矿、超层越界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9月底前未整改到位的必须停产整改,决不能以罚款代替停产,随意降低执法标准。对停产停工的企业,10月底前暂停复产复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10月底前暂不投入运行。
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岗在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得离开企业所在市辖区。企业集团总部领导要轮流下沉一线巡查检查,矿山企业领导要下矿下井值带班和巡查检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因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引发安全事故。
(十二)严格矿领导值班盯守要求,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要求,必须确保井下每个班次有1名矿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要立即组织停产撤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十三)矿山企业停产前必须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排查,停产期间要安排专人值守,做好巡检巡查;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严禁私自入井;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露天采场边坡、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尾矿库停止运行前要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截排洪系统。
请各市迅速将本《通知》要求,立即转发辖区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执行,以更高的工作标准、更严的工作作风、更实的工作举措,坚决守住非煤矿山安全底线。各地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分别于9月30日和10月底前,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桂敏,19931199225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