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局战,加快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治理为重点,加快补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治理短板,加强多项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统筹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协同减排,推动市、区和部门协同开展污染防治,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全面完成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我市(武汉市,下同)空气质量在全国同类城市中排名争先进位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
1.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督促钢铁企业落实省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有组织、无组织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治理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江夏区人民政府)
2.推动水泥行业实施提标改造。推动水泥企业启动熟料生产线废气排放提标改造,改造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毫克/立方米。对完成提标改造的,协调省有关部门豁免实施错峰生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夏区、新洲区人民政府)
3.严格露天焚烧污染监管。利用高清视频监控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成省下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强化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和燃放烟花爆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城市建成区露天占道炭火烧烤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4.开展大气氨污染排放控制。新建养殖场配套建设圈舍与粪污处理排放大气氨收集与处理设施。选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巩固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成果,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施肥等技术,加强种植业大气氨排放控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开展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示范项目征选。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在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在道路、交通标志和建筑物领域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的涂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和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产品。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一园一策”和“一厂一策”治理。针对蔡甸区常福工业园注塑产业集群和黄陂区罗汉寺街、前川街钢结构加工产业集群等VOCs污染问题,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要求,制订“一园一策”治理方案并开展治理。组织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编制“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开展治理,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组织专家团队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园区和企业VOCs治理方案编制、审查。(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加强石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重点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有序推进储罐VOCs污染治理。推动取消石化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企业应当将保留旁路清单报生态环境部门。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4.推进建设VOCs自动监控设施。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建设VOCs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组织年销售汽油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性监测,储油库、加油站抽测比例分别达到100%、5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5.强化机动车维修喷涂规范管理。无喷漆维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接和开展机动车喷漆维修业务。对存在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特别是喷漆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配套必要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的行为。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占道开展维修喷漆作业行为。鼓励引入维修企业VOCs治理设施第三方专业运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6.开展涉VOCs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帮扶专项执法行动,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落实整改。建立生产、销售领域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常态化抽检机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1.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治理。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有序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项目,力争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对完成脱硝提标改造并满足排放要求的,及时落实垃圾处理费补贴调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2.加大柴油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机制开展柴油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每月执法不少于4次,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路检柴油车每月平均不少于8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200辆次,对排放超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和用车大户开展入户监督抽测,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入户抽测数量全年不少于5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50辆次,对排放超标车辆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检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检测。中心城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基本实现辖区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全覆盖,其他区不少于辖区保有量的60%。依法查处拒绝备案登记或者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使用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法进行编码登记、悬挂环保标牌以及排放是否达标纳入文明施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不予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先进单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管。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营运车(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和船舶使用超标燃油行为。建立常态化抽检生产、销售、存储车用尿素质量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存储伪劣非标产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
5.强化港口岸电和机场桥电使用。督促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严格落实岸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对在长江武汉段靠泊的船舶检查,对未按要求安装受电设施的,向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长江、汉江武汉段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个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对未落实靠泊使用岸电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督促机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设施年平均使用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防治
1.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持续实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每月对全市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抽查覆盖率不少于25%,定期通报不文明施工行为、公布“十优十差工地”名单,实施不文明施工行为联合惩戒,开展文明施工标杆工地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实施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洗和洗扫相结合的道路清扫压尘作业机制。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未密闭运输、车身不洁、污染路面、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等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监管,未安装冲洗设施的应当停止建筑垃圾消纳。(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进结构调整优化
1.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全市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新建燃气锅炉原则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重点行业结构优化调整。持续推进我市沿江化工企业关停、改造、搬迁或者转产,继续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评级。各区累计创建的环保绩效评级企业,硚口、武昌、洪山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别不少于1家C级企业,江岸、江汉、汉阳区分别不少于1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1家B级企业,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别不少于2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1家B级企业,东西湖区不少于3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1家B级企业,蔡甸、江夏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不少于4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2家B级企业,黄陂、新洲区分别不少于5家C级企业、鼓励创建2家B级企业。鼓励申报和对标创建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压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制订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和燃煤炉窑。加快实施“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项目和“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强化“外电入汉”输送能力和城市电网保障能力。增加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非化石能源在全市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5.严格煤炭使用监督管理。对商品煤销售、使用单位建立常态化的煤炭质量抽检机制,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情况复查,依法查处煤炭硫分、灰分含量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在禁燃区继续加工销售散煤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6.大力发展铁路和水路货运。完善多式联运枢纽,重点推进阳逻港铁水联运二期铁路专用线、国家粮食现代物流(武汉)基地暨国家稻米交易中心铁路专用线和武汉工业港项目建设。强化铁路运力调配和运输组织,挖掘铁水运输潜力,推动港口企业建设砂石集并中心。对入选国家货物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给予入选企业奖励补助,并积极申请国家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新港管委会)
7.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以钢铁、水泥、汽车整车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企业清洁运输。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者管状带式运输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者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鼓励并加快推进水泥、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企业在物料(除水泥罐式货车外)公路运输中使用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8.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船。推动1000辆老旧柴油和燃气公交车、1000辆国Ⅲ和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轻型物流配送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200辆环卫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或者国Ⅵ排放标准汽车。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和港口、机场内现有排放不达标的老旧机械。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燃用天然气船舶,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
(六)加强空气污染精准管控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应急减排。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促进改善空气质量。建立完善、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企业按照“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的要求,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和设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
2.实施街道(乡镇)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组织编制街道(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南。各区组织辖区街道(乡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分级、分区、分时做好空气污染应对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能力支撑。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调查、治理效果与减排潜力测算。开展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研究。运用自动监控、走航监测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协调、督办和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制订细化方案,于2021年6月底之前报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照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二)严格考核监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实施红黄旗制度,定期公开考核排名;将改善空气质量重点任务纳入对各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街道(乡镇)和区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实施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通报。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实施预警、约谈;对不当干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加强监管执法。根据冬春季、夏秋季大气污染特征,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促进“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将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治理单位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和运维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强化政策支持。市、区财政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应当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新能源汽车更新、老旧车船淘汰、移动源排气监测监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大气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领域。
(五)扩大公众参与。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宣传主体责任,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对大气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鼓励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和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