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能力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24〕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5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煤矿供电保障能力,拟对建设储能应急电源、供电系统防雷改造的煤矿进行资金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标准
(一)煤矿储能应急电源建设项目。对完成储能应急电源建设项目的煤矿进行财政奖补,单个煤矿奖补不超过建设储能应急电源项目投入资金的3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煤矿供电系统防雷改造项目。对完成供电系统防雷改造项目的煤矿进行财政奖补,单个煤矿奖补不超过供电系统防雷改造项目投入资金的25%、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上述项目通过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按照《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51号)相关规定管理执行。
二、申报时间
对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储能应急电源建设或供电系统防雷改造的煤矿,应在2026年9月30日前向省能源局申报奖补资金,2026年8月31日后建设完成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申报范围,省能源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及项目储备、改造情况予以安排奖补资金。同时请各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于2026年4月16日前将辖区内拟开展储能应急电源建设或供电系统防雷改造的煤矿名单及建设计划(附件1)报送省能源局。
三、工作要求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辖区内煤矿企业供电系统实际情况,鼓励煤矿企业实施储能应急电源建设或供电系统防雷改造项目,指导申报主体规范推进项目建设与资料归集,严格依据申报条件开展初审及现场核查工作,切实保障申报项目真实合规。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负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情形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