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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01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报来《湛江钢铁炼钢厂新增5号特厚板坯连铸机工程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湛江钢铁炼钢厂新增5号特厚板坯连铸机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拟扩建现有连铸厂房,新建1台2700mm双流特厚板坯连铸机,生产规模为年产合格板坯200万t,同时改造E列辊道;建设5号特厚板坯连铸机的10kV供配电系统和连铸水处理设施的10kV供配电系统,2套供配电系统均由宝能变电站提供电源;搬迁改造中间罐倾翻除尘设施及影响厂房和连铸机建设的能源介质管道和电缆;其他配套公辅设施适应性改造。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不高于6777.2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870.20万千瓦时,焦炉煤气不高于373.83万立方米,天然气消耗量减少30.47万立方米;连铸工序能耗不高于6.98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