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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国家矿山安监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4-02-02

 

在2月1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司长赵苏启表示,事故调查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和暴露的主要问题,精准问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打到痛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赵苏启介绍《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严格事故调查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分别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是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灾害严重矿井包括: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三是矿山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派员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发生典型较大事故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挂牌督办。

四是对发生事故的矿井严格处罚,既要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也要对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若有谎报、瞒报或者关闭监控系统、伪造监控数据等,一律加重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矿山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矿山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

五是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