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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河北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2024-01-1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纳入国家电力规划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在运公用燃煤背压机组,机组应符合国家对于煤耗、污染物排放以及灵活调节能力的最新要求,当前在运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等规定。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具体机组清单、应急备用机组清单附后(见附件1、附件2)。

二、电价标准

(一)省内煤电机组。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根据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2024-2025年,我省煤电容量电价年度标准为100元/千瓦(含税,下同),月度标准为8.3333元/千瓦;2026年及以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跨省跨区煤电机组。纳入河北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执行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并通过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特高压配套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按电网企业实际采购的特高压煤电电量比例分摊。未纳入河北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三)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确定。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现货市场未运行时按同时段燃煤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价格执行,现货市场运行时按现货市场实时均价结算。

三、考核规则

实施范围内的省内燃煤机组、点对网燃煤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按照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华北区域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机制执行。

四、电费分摊

(一)容量电费预测。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标准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每月20日前,电网企业根据发电企业月度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情况,结合容量电价月度标准,测算次月煤电容量电费,连同次月跨省跨区容量电费预测分摊金额,纳入代理购电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

(二)容量电费结算。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合规在运公用燃煤机组清单,以及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上月最大出力认定及考核结果,及时向发电企业及电网企业出具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依据,电网企业随同电量电费向发电企业进行容量电费结算。

(三)容量电费清算。每月25日前,电网企业将上月实际结算数据与预测值的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滚动清算,次月向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随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并公布。

五、其他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政策协同,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做好符合条件机组的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各发用电市场主体理解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意义,落实好国家煤电电价两部制改革政策,共同维护好电力市场价格秩序。

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做好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测算、结算,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电力交易中心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市场宣贯培训,强化市场信息披露,做好容量电价等政策告知提醒。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