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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1-13
长乐新闻网讯 10日上午,我区举行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原则通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65元/吨调整为2.40元/吨,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2.5元/吨调整为5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1.90元/吨调整为2.60元/吨。
远航水厂 姜亮摄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阶梯价格:
第一级水量,月用水量在17吨(含)(用户覆盖率84.17%),用水价格为2.40元/吨;
第二级水量,月用水量在18-29吨(含)(用户覆盖率95.63%),用水价格按第一级阶梯水价1.5倍确定为3.6元/吨(超出水量部分);
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部分,月用水量为30吨(含)以上,用水价格按第一级阶梯水价3倍确定为7.2元/吨(超出水量部分)。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普通居民日常生活基本不会造成影响,对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合理用水需求的家庭来说影响也十分有限,对过度用水消费需求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听证会现场,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大樟溪长乐配水点 姜亮摄
区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听取研究落实代表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同时,考虑到目前是大樟溪引水工程供水,原水费的收费标准目前由省发改价格部门正在制定,故城镇供水价格拟采取一次调价听证,分步实施方式调整到位,按照目前方案进行水价调整。待大漳溪引水工程原水费收费标准制定出来后,再按上级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调整。此次调价方案将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据了解,我区目前第一阶梯水价是1.65元/吨,自2009年至今有10多年未调整。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2021]587号)精神,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一般为5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因此,本次长乐城镇供水价格调整也是落实上级规定和要求的具体举措。
(记者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