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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发改委: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0-08-13

       为规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加快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至9月10日。

       附件: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指出从事再制造(以下均指“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能满足再制造生产的旧件回收能力;(二)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三)具备检测鉴定旧零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四)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五)建立并实行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六)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包括产品质量性能、售后质保、标识使用等;(七)开展再制造的产品类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八)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此外《办法》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机动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公司从维修渠道为再制造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通过第三方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可以向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部件。国家鼓励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办法》提出再制造企业应当将收购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部件用于本企业的再制造,不得进行转卖;未用于本企业再制造的部分,应作为废材料交售给冶炼或破碎企业。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